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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管理系統

第四章經營範圍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典當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壹)動產典當業務;

(二)產權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典當業務;

(四)限售商品;

(五)鑒定、評估、儲存和咨詢服務;

(六)依法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禁止典當行從事下列業務:

(壹)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非法集資。

(三)發放信用貸款;

第三十條典當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股東以外的金融機構、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從金融機構貸款超過規定限額的;

(三)從事典當行業以外的股權投資。

第三十壹條典當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財產:

(壹)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標誌、制式服裝和裝備;

(五)國家機關的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產;

(六)國家機關頒發的除職稱證書以外的證件和有效身份證件;

(七)住戶無所有權或未能依法取得財產處置權時;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產。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接受國家專營或者專賣物品,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典當

第三十三條當票是典當公司與典當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典當公司向典當行付款的支付憑證。

典當公司與典當行就當票以外的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票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壹)典當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姓名、住所、有效證件(照片)及戶名;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和狀況;

(四)估價金額和貨幣金額;

(5)利率和綜合利率;

(六)收款日期、典當期限和續保期限;

(7)租戶須知。

第三十五條典當行和典當行不得將典當行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六條典當企業和典當行應當真實記錄並妥善保管典當行。

當票丟失的,典當行應當及時向典當公司掛失。典當公司未掛失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回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典當公司沒有過錯。

第六章操作規程

第三十七條辦理回贖時,典當行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以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委托典當的,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及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交付時,典當行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典當人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回時,典當行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公司應當查驗典當行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八條估價金額、折算比例和典當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對房地產估價金額不能協商壹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典當動產和財產權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房地產典當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九條典當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壹年期法定貸款利率和典當期限確定。

典當的利息不得扣留。

第四十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鑒定、評估、保管、制作成本、手續費等各項服務費用和管理費用。

動產典當每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典當金額的42‰。

房地產典當月綜合利率不得超過27‰。

產權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典當款的24‰。

當期不足5天的,按5天收取相關費用。

第四十壹條第壹次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保期限從第壹個典當期限或上壹個續保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時候客戶要結清前期的利息和當期的費用。

典當人可以在典當期限屆滿前,隨時清償典當人的本金、利息和綜合費用,贖回典當人。

第四十二條典當期限(含續保期限,下同)屆滿,典當行應當在5日內贖回或者續保。如果逾期不贖回或續保,是絕對必要的。

從回贖之日起至典當行處分典當行典當人之日止,典當行要贖回典當行的,除支付典當行利息和綜合費用外,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支付罰息。支付利息、綜合費用和罰息的計算日應包括當前的五天。客戶支付上述利息後,典當公司應當返還典當物,並允許客戶贖回。

典當行對典當行的處理持有異議的,除承擔該期間典當行或補充合同典當行的利息和綜合費用外,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支付罰息。

第四十三條典當公司當期不得出租、質押、抵押或者使用當物。

質押典當物在典當期間發生滅失或者毀損的,典當公司應當按照預估金額進行賠償。如遇不可抗力,典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典當公司從事房地產典當業務,應當依法向房產管理部門的典當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典當公司從事機動車典當業務,應當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受理。

典當公司從事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或者司法公證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和公證手續。

第四十五條典當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分當物:

(壹)典當行中估價在三萬元以上的不動產和動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也可以由典當行事先征得典當行同意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扣除拍賣費和典當行的本金和利息後,剩余部分返還典當行,不足部分向典當行追償。

(二)典當行可以變賣或者折價變賣典當行典當行中估價金額在三萬元以下的動產,典當行可以自負損失。

(三)國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或出售給指定單位。

(四)典當公司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專營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當押人處分當押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取得當押人的同意和配合,當押人不得公開出售、折價或者委托拍賣行拍賣當押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六條典當公司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壹)典當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季末和年末余額不得超過當期註冊資本的兩倍;

(二)典當公司對同壹法人或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5%。

(三)典當公司對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投入的股份數額,典當條件不得優於壹般典當行。

(四)典當公司的產權余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50%。房地產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不足654.38+00萬元的,房地產典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654.38+00萬元。註冊資本在654.38+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典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654.38+00%。

第四十七條典當公司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壹頒布的典當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季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按要求定期報送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

典當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核。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統壹管理,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壹)制定相關規則和實施細則;

(二)負責典當公司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公司的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九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典當公司的總量、布局和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五十條《典當業務許可證》由商務部統壹印制。《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壹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典當票證的印制和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當票。

第五十壹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公司的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告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典當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和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公司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公司不得聘用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明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典當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制度:

(a)檢查文件(照片)的接收、更新和贖回系統;

(二)典當檢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調查核實制度;

(4)可疑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五十四條典當公司應當如實記錄、統計典當財產和典當戶的信息,並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查。

第五十五條典當公司發現公安機關通報調查的涉案人員或者物品以及本條例第三十壹條所列的其他財產,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六條當押人的典當手續沒有過錯的,原所有人應當支付典當本金,當押人應當將當押物無息、綜合費返還原所有人。典當公司有過錯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查封,並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典當公司惡意收取贓物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拆除扣押,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市(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相關問題;對轄區內典當公司發生的盜竊、火災、集資保管、重大涉訴案件,應在24小時內將相關信息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八條全國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業務主管部門為商務部。是經商務部同意,民政部批準註冊成立的。

全國典當行業協會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負責加強典當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舉辦典當從業資格培訓,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地方典當行業協會是地方典當行業的自律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後成立,並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典當公司的年檢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結束後10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和人事部共同制定。

第八章處罰規則

第六十壹條非法設立典當公司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從事典當業務的,依照國務院《市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處罰。

第六十二條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壹)項、第(二)項或者第四十六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壹款或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由省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報表,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稅收和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收取限制流通物品或者處分典當物品未取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市(地)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地)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典當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壹條在查處典當公司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發現典當公司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相互通報;涉嫌構成犯罪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典當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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