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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鋸是受控工具嗎?我可以隨身攜帶電鋸嗎?如果遇到入侵,用電鋸防身是否過分?

電鋸不是管制工具,可以隨身攜帶。防衛過當與否,不僅要看使用的工具,還要看對方的情況。

切割工具是受控切割工具。

帶有手柄、刀架和血槽且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第二,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自鎖折疊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通過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

四、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刃長度大於65438±050毫米的各種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五、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刃長度大於220毫米的各種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

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的確定標準,由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不及物動詞謂詞的描述:

1,刀柄:指刀用來握持的部分。

2.工具網格(手動停止):指的是刀的壹部分,用於將手柄與刀體隔離。

3.刀刃: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割、刺功能的部分。

4.血槽:指刀體上的特殊凹槽。

5.葉尖角度:指葉片與葉片背面(或另壹側的葉片)和葉片尖端形成的角度。

6.刃(刀片):指刀片用於切、削、劈的壹面。壹般來說,刀片的厚度小於0.5毫米..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具體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壹步明確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的突出問題,為檢察機關辦案提供參考。

如果預測到有人有傷害自己的企圖,即使隨身攜帶武器也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如果有人傷害妳,妳可以用同樣的暴力手段回擊,如果對方表現出繼續犯罪的可能,妳可以自衛。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09年6月5438+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4起案件均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案件,社會廣泛關註的余明正當防衛案也入選。

這四個指導性案例分別是正當防衛案、朱鳳山故意傷害案、正當防衛案和侯正當防衛案。陳某的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壹般防衛問題。要旨是“在被毆打、人身權利受到非法侵犯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已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防衛措施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涉及民事矛盾。這個指導性案例是針對防衛過當的問題。明確指出,在民事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和輕微人身攻擊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的強度是不必要的,並造成非法侵害人重傷、死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案》、《侯正當防衛案》針對特殊防衛問題,分別界定了“傷害罪”和“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其他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

受執法理念、執法環境等因素影響,各地對正當防衛的尺度不夠統壹,司法實踐中沒有完全實現正當防衛的立法設計初衷。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是比較完備的。只要樹立正確的理念,正確執行,強化責任,就能在實踐中充分激活壹些地方“沈睡”的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專門解釋了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是為了進壹步明確正當防衛權的保護,懲惡揚善,弘揚正氣,保護見義勇為,向社會釋放正能量。

這四個指導性案例主要明確了正當防衛的適用標準,即正當防衛中防衛界限和“度”的把握。孫謙認為,自衛權不可濫用。壹方面,要鼓勵在法律明確、違法的犯罪和反擊案件中大膽適用正當防衛,糾正壹貫被視為“正常”的保守慣性。

避免對防禦行為的苛求和嚴格要求;另壹方面,司法實踐不應矯枉過正,防止“壹刀切”和“簡單化”。應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如“假想防衛”、“挑釁性防衛”、“事後防衛”,都不是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在壹般的防禦中,需要註意防禦措施的力度。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親屬間侵害等民事矛盾引發的侵害,要認真區分防衛性質,查清細節,分清因果和是非,慎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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