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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麽是政府采購?政府采購的主體、對象和資金來源是什麽?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采購主體:

1,政府采購主體的特殊性

政府采購的主體也稱為政府采購人。政府采購的主體除政府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其範圍大於通常意義上的政府。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如政府、人大、法院和檢察院。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法人,壹般是國家設立的具有壹定公益性質,但不屬於政府機關的事業單位,包括教育、科技、醫療、衛生、體育、文化等諸多領域,如學校、科學院、醫院等。團體組織是指非經營性社會組織,如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等。,由公民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實現成員的同意。

軍事采購,因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與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原則相沖突,由中央軍委另行制定軍事采購法規,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同時,為了保證企業的自主權,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不適用於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采購。

2、政府采購資金的專用性

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購都要適用政府采購法,適用政府采購法的政府采購必須使用財政資金。政府采購資金是指采購機構在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支付的資金,包括財政資金(含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財政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預算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預算外資金是指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經財政部門批準保留,不納入財政預算收入管理的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機關根據政府采購項目需要,用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資金。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政府采購,貸款人和資金提供者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3.政府采購項目範圍的特殊性

政府采購法適用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不在集中采購目錄之內的,或者在集中采購目錄之內但不超過限額標準的,不需要適用政府采購法。

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貨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是指建設項目,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如金融保險、證券、電信、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

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包括各種財政性資金,如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行政性收入、以政府信譽或財產擔保的貸款資金以及政府所有的其他資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有幾種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單壹來源采購、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和詢價。

對政府采購有疑問的,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交易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被質疑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發出的查詢函,但應當在收到查詢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書面通知被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供應商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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