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歐盟
歐盟與電子商務相關的主要法律文件有: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指令和數據保護指令。其中,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包括:消費者在自己家裏購買商品和服務會得到很多好處:選擇更多,購買前容易獲得詳細信息,購買價格可能更低。增強信任,也可以通過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來實現(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源、債務等。),至少要求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並明確所提供信息的法律地位。
“遠程銷售指令”試圖通過為消費者提供保護和確保消費者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受到國內消費者保護制度的保護來促進電子商務。遠程銷售合同是指供方和供方通過遠程通信技術為交換商品和服務而訂立的合同。在異地銷售合同中,消費者需要特別的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被進攻性的市場技術、供應商向消費者提供的不充分和不適當的信息所侵犯,並且在使用信用卡支付時會面臨欺詐和錯誤的風險。
2.美國
美國的電子商務活動在充分的法律保護下快速健康發展。自1996以來,美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互聯網運營商自我管理的思想,以保護從互聯網業務中收集的個人信息的隱私。2000年,美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宣布將在該國頒布全面的數據保護法。
3.德國
1997年6月3日,德國通過了《信息與通信服務法》。關於電信服務數據的保護,雖然法律允許服務提供商為提供電信服務的目的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數據,但要求服務用戶應被告知其收集、處理或使用的範圍、地點和目的。如果要用於其他目的,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征得服務使用者的同意。同時,法律也賦予服務使用者撤銷同意的權利。在達到必要目的後,應刪除收集的數據,如果將與服務用戶相關的信息傳輸給其他服務提供商,也應通知服務用戶。
縱觀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網購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比較零散,不易操作,遠未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這些都需要加快立法,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在時機成熟時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當然,這是壹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前提是我國現有的立法必須完善,同時對於網購中存在的問題也要及時回應,可以在相關的制度和政策上做壹些有益的探索。為此,我們可以做壹些準備工作:
1.為解決交易對象身份的模糊性,應在互聯網上建立詳細的資格認證制度。在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進行了勇敢的嘗試。在2000年發布的《關於保護網絡經濟活動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知》中,規定試行“網站備案制”。備案制要求網站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網站基本信息在內的備案登記材料,領取並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誌,使備案網站合法運營得到保護,長期保留電子標誌也是壹種信用優勢;網站名稱管理主要包括申請人查詢重名、提交材料、初審和公告。經過這四個過程,網站名稱得到保護。
2.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除了現有法律中的規定外,還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的具體形式。例如,關於商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應該放在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主頁上,而其他壹般信息可以放在只能通過鏈接顯示的頁面上。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不能在網上明確表示的,應當在商品實際交付消費者時明確告知。同時,網頁上展示的關於產品的圖片信息必須真實,必要時應包括多角度、多方向拍攝的圖片。另外,顏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所以圖片反映的顏色要盡量真實,如果不完全壹致,也要說清楚。在這壹點上,“51BUY”網站做得更好,在其網站中明確向消費者指出:“由於照片顯示,我們無法保證頁面顯示的商品顏色與商品實際顏色完全壹致,我們會盡力在網頁上說明。”
3.應當對格式合同的效力進行必要的限制和解釋。日前公布的《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利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當然,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突破應該是合同法。
4.關於交貨延遲的問題。送貨上門是經營者的義務之壹。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明確約定是由經營者交付還是由第三方交付。無論是經營者本人交付,還是第三人交付,不能按時交付貨物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至於有過錯的第三人,經營者可以事後追償。
5.在退貨問題上,我認為除了食品衛生用品、音像制品等易耗品,消費者有權利在出現質量問題時要求退貨。但是,超過安全保質期的耗材除外,不符合國家有關正品規定的音像制品除外。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有必要進壹步完善傳統的退貨規定,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和保護商家利益之間找到壹個恰當的平衡點。
6.關於網絡廣告和宣傳。廣告主應當承諾其在網上發布的廣告內容真實、明確、具體。我們註意到,與傳統媒體的廣告相比,網絡廣告具有狀態流動性、形式多樣性和影響擴大性的特點。而我國現行廣告法主要是對網絡以外的廣告進行規制,對於網絡上出現的此類廣告沒有專門的規定,使得目前的網絡廣告遊離於廣告法之外,處於真空地帶。同時,如果中國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廣告市場將在2005年底完全自由化。因此,我們必須有完備的法律來面對大量即將“入侵”的國外廣告,以便更好地應對未來的各種問題,同時在廣告滿天飛的世界裏,更好地保護我國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我們要麽對現行廣告法進行必要的修改,要麽盡快制定壹部互聯網廣告法。
7.關於消費者隱私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運營商必須:a .制定詳細、到位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政策;b .在網站上明確提示消費者有關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和使用目的,並承諾僅在聲明的目的範圍內並經消費者同意後使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方;c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隨意向消費者發送電子郵件,但經消費者同意的除外。從法理上看,《民法通則》並未將隱私權作為公民的壹項獨立人格權,也沒有專門的隱私權保護和針對隱私權的訴訟的法律制度。雖然有些單獨的法律法規涉及網絡隱私權,例如《互聯網公告欄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告欄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互聯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總體上看,網絡隱私權的保護還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我們有必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加快網絡隱私權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