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送達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壹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電文、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簡易方式送達的聽證通知書,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負責記錄。
《新民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規定的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送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前電子傳遞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為更好地滿足審判實踐需要,新民訴訟法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確認了電子送達制度,開通了訴訟服務“高速公路”,拓寬了服務渠道,提高了服務效率。但是,電子服務在具體應用過程中存在壹些問題,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電子服務的應用質量和效果,需要進壹步明確、統壹和完善。
壹是電子送達的確認方式不明確。電子服務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采用電子服務需經當事人同意。但未明確當事人同意的確認方式必須是書面還是口頭,是單獨采用同意電子送達的確認形式還是直接在送達地址確認函中添加電子送達選項,還是其他方式。實踐中,有的法院自主定制電子送達確認的格式,有的在送達地址確認中增加“同意電子送達”壹欄,有的在庭審筆錄中記錄當事人的電子郵件地址或傳真號碼,以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視為確認。這些做法各不相同,缺乏法律尊嚴。迫切需要最高法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地方實施細則,進行統壹。
二是電子送達時間的固定技術達不到要求。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子送達的日期,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具體“到貨日期”的確認需要通過具體的電子信息技術來固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收件人的傳真、電子郵件等特定制度的日期的確認和固定,即電子送達時間的確認和固定,往往沒有專業的、專門的電子科技設施輔助,導致送達日期難以固定,無形中削弱了電子送達方式的適用性和效率。
第三,電子送達“回執”難以固定。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需要確保受送達人已經“收到”。所以送達回執很重要,需要附後存檔備查。但在實踐中,目前大部分法院很難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退證”,因為信息技術達不到要求。
第四,電子送達的安全性沒有保障。在司法實踐中,電子送達因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優勢而備受青睞。但由於電子郵件需要通過網絡傳輸,存在相當大的安全隱患,因此電子郵件的傳遞具有很大的技術不安全性。比如黑客可以非法入侵電子郵件,篡改、偽造法律文件,木馬等病毒會導致郵件難以打開,對法院的正常工作和案件的公正審理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電子化服務的應用要求法院配備高端的信息技術設施和高水平的計算機技術人員,但目前法院普遍難以滿足電子化服務的上述要求。
二、規範電子送達應用的對策建議
壹要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壹方面,開發安裝電子送達程序專用軟件系統,加強信息系統安全技術,確保電子送達安全。另壹方面,對於電子服務中的“回復卡”問題,設置了自動回復功能。比如法院承辦人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法律文書後,程序會收到自動回復功能,證明已經到達收件人的特定系統,並打印回復信息存檔。
第二,要拓寬送貨地址的選擇。電子服務的應用適合當地條件。基層法院面對的當事人多為普通民眾,電子送達的適用對象相對較少且較窄。可以考慮在送達地址確認中增加電子郵件地址、傳真號碼等電子送達選項,由當事人自由選擇送達方式並填寫,表明當事人的選擇權。中級以上法院,由於當事人多為城鎮居民,可以自主定制壹種特殊格式的電子送達確認單,由當事人自行填寫確認。
第三,我們應該增加電子公告的發送。在網絡時代,訴訟活動逐漸科學化和網絡化是現代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手機電腦已經深入尋常百姓家,微博微信已經廣泛使用,網民也越來越多。網絡迅速傳播,引起高度關註。但是讀書看報的人越來越少,通過報紙公告的投放效果也不理想。對此,建議增加電子公告服務。在特定的網絡平臺上,以向公眾發布電子信息的形式,訴訟文書的公告送達,在法定期限後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