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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調解中的倫理問題

論調解中的倫理問題

壹,調解的倫理基礎

法律與倫理之間有著天然的內在聯系。法律規範來源於道德,基於道德的具體法律規則的形成、發展和完善幾乎都是倫理的產物。調解作為壹種法律制度,天然具有人道、正義、和諧等倫理精神。

(壹)人性

人性是社會科學會講的問題,不同的人對它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馬克思認為應該從“人的需要”來把握人性,盧梭認為“人性是維護自身生存的第壹法則”,亞當·斯密認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譽的不應有的喪失,帕特裏克·亨利強調自由的重要性。其實他們提到的生存、名譽、自由,都是人最基本的需求。此外,尊重和發展也屬於人的基本需求,可以說,&;有些人是K基本的人性。任何制度的設計,只有滿足了這些需求,才是合理的、科學的。當然,調解作為法治社會的壹項重要制度,應該符合人性,因為“規則只有符合人性才是可行的。“A為了符合人性,我們必須給予他們充分的尊重,並盡力滿足他們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但由於資源的稀缺性,糾紛雙方不可能同時獲得最大利益。所以要用調解來平衡雙方的利益,進而解決糾紛。

(2)公正

法律追求的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倫理也包含正義的理念。正義是壹個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辯證統壹原理,正義是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壹,正義也是壹致性和不壹致性的統壹。正義在不同的時空有不同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但正義精神的基本底線不會發生實質性變化。現代社會基於同樣的價值底線,正義只能通過良好的法律制度來實現。調解作為壹種非訴訟糾紛解決的法律制度,可以通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來促進和保障正義。

(3)和諧

和諧是人類和社會生存發展的最高價值目標。歷史經驗證明,社會在經濟和文化方面的進步必須建立在穩定和平的社會秩序基礎上。傳統社會“和而不同”、“天人合壹”的觀念影響至今,可見人類社會從未停止對和諧的追求。和諧社會不僅需要各種法律制度等顯性規範,還需要道德、習慣等隱性規範。我們所建設的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和己&;和諧的社會。調解中蘊含的和諧精神&;在現實的糾紛解決中尤為突出,不僅表現在形式上,還表現在最終的結果上。調解作為壹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對於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調解中的倫理要求

(壹)調解員的職業道德

(1)保密性

保密是指作為調解人,應當根據調解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意願,合理維護當事人的隱私。調解人不得披露任何壹方認為保密並應保密的信息,除非根據法律此類秘密和信息必須公開。調解人應與雙方討論他們對保密內容、範圍和程度的要求和期望。我應該同意使用這些規則嗎?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及相關事宜。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有權自行制定保密條款,或接受調解員或其調解機構制定的與保密有關的相關規則。調解過程中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在隨後的仲裁或訴訟中披露或用作證據。

(2)公正

調解人的公正性是指調解人不應傾向於爭端的任何壹方,也不應對爭端的任何壹方有偏見,或與爭端的任何壹方有任何利益關系。調解人應該在概念上和具體上與各方保持“同等距離”。任何時候,如果調解員不能保證自己在調解過程中的行為是公正的,那麽他(她)就有義務及時退出調解。值得壹提的是,公平的標準不能簡單地統壹為單壹的行為標準,而必須在特定的語境中,根據個案來分析、處理和對待。

(3)能力

勝任能力是指負責並完成調解工作的調解員必須具備必要的資格,以滿足當事人對調解質量的合理期望。如果當事人對該人的資格感到滿意,任何人都可以當選為調解員。當然,只有稱職的調解員才能更有效地完成調解,滿足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的期待。調解員還應該讓當事人了解自己的專業訓練、教育背景和職業經歷,以便當事人本人判斷調解員對於具體的糾紛案件是否勝任和訓練有素。這些關於調解員的信息應該公之於眾,供人們參考和查找。

(4)其他要求

除上述三項重要的職業道德要求外,調解員還應遵守以下標準:(1)中立原則是指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不能有利益牽扯;2)誠信向社會公眾介紹調解水平、學歷、培訓和調解專業知識時,調解員應當誠信;3)自決。調解是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意誌發生和發展的,調解員應當在當事人自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4)合理。調解員要透明地為當事人公布和說明工資水平、各種費用和要價;5)協調調解員我要註意與其他專業顧問和其他調解員、專家建立良好的關系,這對他們的調解實踐大有裨益;調解人應以程序性和公平的方式運作調解過程。

(2)雙方的道德

調解中的倫理問題不僅包括調解人的倫理問題,還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倫理問題。雙方的道德要求如下:

(1)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壹項基本道德底線要求,也是壹項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範(具體來說,在調解中,雙方當事人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壹,調解必須以爭議雙方的善意為前提,禁止以欺騙手段形成不當的調解狀態。第二,雙方既然選擇了調解,就有如實陳述的義務,只有雙方才能如實陳述。有爭議的事實才能澄清,有爭議的糾紛才能最終解決。雖然世界上有些國家並不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法律的壹般規定,但確實有關於真實義務的相關規定。最後,如果各方承諾進行調解,就不應該食言。既然達成了調解協議,我們就不能反悔,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當然,調解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程序進行。

(2)互諒互讓的原則

互諒互讓原則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重要原則,也是處理人際矛盾的主要方式。既然雙方都選擇了調解,就意味著放棄了過於激烈的對抗,願意用和平的方式解決爭端。在具體調解中,雙方應秉持互諒互讓的原則解決糾紛,任何壹方都不能憑借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優勢強迫對方接受嚴重不公平的調解協議。為了最終解決糾紛,雙方在必要的時候都應該放棄壹些個人利益,否則,如果雙方互不讓步,糾紛就沒有辦法解決(互諒互利要求雙方在調解中互相尊重,不能惡意中傷對方,糾紛只有通過互相尊重才能圓滿解決。

三,當前中國調解的倫理困境

(壹)部分當事人誠信缺失,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中國素有禮儀之邦之稱,有著廣泛的傳統道德基礎。但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人們越來越註重對利益的追求,有些人甚至扭曲了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凡事都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方案D的實踐中,往往是糾紛雙方從自身利益出發,相互對立,拒絕讓步,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導致調解工作費時費力,嚴重影響調解功能的發揮(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無可厚非,但不當追求利益最大化則是不道德甚至違法的。主要表現為:壹是被告過分追求自身利益,導致調解形式合法而非真實。在調解實踐中,犧牲原告的部分利益往往是達成調解的條件;二是雙方惡意調解,順利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逃避義務,獲取不當利益,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甚至集體和國家利益。

(二)部分調解員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偏低。

在我國的具體調解實踐中,壹些調解員輕視調解工作,缺乏耐心,認為調解工作技術含量低,沒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調解堅持免費原則,調解員報酬普遍較低。這導致壹些調解員缺乏職業意識,主觀能動性不強,面對新形勢不願意學習和提高,影響了糾紛的處理。此類問題的關鍵在於:第壹,我國缺乏嚴格的調解員資質準入制度和定期培訓制度,導致大量不具備資質的人員進入這壹領域。門檻低直接導致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嚴重影響調解在實際工作中的充分發揮。二是我國缺乏調解員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待遇低導致人們對調解工作的積極性不高,無法吸收優秀人才進入調解員隊伍,嚴重限制了調解功能的發揮。再次,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不能充分保證調解員認真履行職責,進而影響調解員主觀能動性的發揮。

(3)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訴訟結論。

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壹個十分突出的問題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確認識和理解調解制度的性質和地位及其在化解社會糾紛中的重要作用,調解意識淡薄,調解率低。同時,法院片面追求當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調解意識。近年來,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素質越來越高,但壹些司法人員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理想主義的司法傾向,他們渴望通過對抗式審判來促進正義,因此他們不太熱衷於調解。尤其是剛進入司法系統的新人,更為突出。越年輕,這種傾向越明顯。

四、解決我國調解工作中倫理問題的具體建議。

(壹)加強調解員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教育和培訓

首先要完善資質準入制度,嚴把準入門檻,註重定期培訓。有關部門要制定科學、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調解員準入條件,修訂完善相關調解規定,努力聘任具有較高科學文化知識、受過系統法學教育或具有法律工作經驗、熟悉法律政策、掌握壹定調解程序、具備壹定調解技能、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調解員。對於部分法官不善於調解糾紛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地進行社會倫理知識的教育和培訓,讓他們在案件調解中運用社會倫理分析問題、判斷善惡、根據當事人的內心解決糾紛。

其次,要對法官、人民調解員和承擔調解工作的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向他們灌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道德原則和規範,培養和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修養。良好的道德修養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發的,而是通過教育逐漸形成的。針對當今調解員倫理道德的缺失,進行倫理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必要的。

(二)強化對當事人誠實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現代社會,誠實守信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人際交往過程中,只有告訴對方誠實守信,才能維護人際關系的和諧(具體來說,對調解當事人誠信的要求是:壹是當事人不得以欺詐手段達成協議,不得在調解中弄虛作假,惡意欺騙調解人和對方當事人以及案外人。其次,調解雙方可以以服從調解、理解謙讓、達成* * *諒解、信守承諾、解決問題為出發點,可以自動履行調解、協商對抗惡意調解。壹方面,可以采取道德約束的方法,即在調解過程中,可以采取具體措施強化對誠信的要求,如借鑒社會上廣泛使用的簽訂誠信承諾書的方法,促進當事人誠信自律;另壹方面,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如增加惡意調解的處罰條款,確保有法可依,打擊惡意調解,同時明確參與惡意調解的法官的責任。

(三)為調解員的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職業保障的程度應與該職業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職業風險和工作環境相適應。國際關系要建設壹支專業化的調解員隊伍,就必須為他們提供可靠的職業保障,並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為此,可以從三個方面采取措施:壹是充分保障調解員的職業身份和地位,確保調解員在受聘後不會被非法定程序或理由的辭退、降職、解聘或處分;二是充分保障調解員的職業權利,確保其正常的調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內部行政幹預;第三,保證調解員有相當的職業待遇,調解員的職業待遇應該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待遇和良好的職業發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環境對於保障調解員的個人生存和發展,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具有重要作用。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調解制度在我國源遠流長,之所以能夠經久不衰,是因為它兼容了情、理、法,將法律的剛性與理性的靈活性完美地結合在壹起,既符合我國重視人情的傳統習慣,也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趨勢。雖然我國的調解工作存在諸多倫理道德問題,但基於國情,我們可以通過法律和道德對其進行規範,並逐步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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