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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項目)的招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以及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第五條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查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招標第六條工程建設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與招標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要求。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並已履行審批手續;

(二)項目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項目可以邀請招標。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單位工程暫停或延期施工後復工,且承包人未發生變化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3)在建工程增加的次要附屬工程或主要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壹)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具有與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類似工程招標投標經驗,熟悉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算和項目管理。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第十壹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批準文件;

(二)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證書或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第十二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招標活動。

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在有形建築市場辦理相關手續,並依法進行監管。第十三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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