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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捐贈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各級紅十字會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是指我市各級紅十字會接收的,由單位和個人自願捐贈的,具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對象,定向用於救災、救助、社會公益事業、人道主義傳播等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各級紅十字會接受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應當以尊重捐贈人意願為原則,必須用於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四條接受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時,捐贈人必須出具表明捐贈意願的捐贈函。必要時,可以簽訂捐贈協議,約定捐贈資金的數額和用途、協議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贈函和捐贈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紅十字會可以接受轄區內外、國(境)外的企業、組織和個人自願捐贈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不得附加不當條件。對於無法監督的項目捐贈資金,可以婉言謝絕。

第六條各級紅十字會在接收社會各界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時,必須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捐贈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給予捐贈者相應的榮譽和認可。

第三章使用

第七條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紅十字會的宗旨,不得擅自改變捐贈意願。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

第八條定向專項捐贈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1)全市自然災害和災後重建情況;

(2)紅十字會人道主義援助;

(三)紅十字博愛援助;

(四)紅十字博愛助醫會;

(5)紅十字會救助關愛生命;

(六)其他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九條定向救助工作結束後,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剩余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可以轉入紅十字會其他人道救助工作或者紅十字會慈善項目基金。

第十條根據《中國紅十字會關於捐贈和接受捐贈的管理辦法》,定向專項捐贈的人道主義救援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項目實施成本),可以從定向專項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並予以公開,但應當在接受捐贈前向捐贈人明確,並嚴格限定金額和使用範圍,不得超過捐贈總額的6%。捐助方對人道主義救援工作產生的實際成本(項目實施成本)有明確要求,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照雙方約定辦理。

第十壹條人道主義救援工作產生的實際成本(項目實施成本)是指項目管理和實施過程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項目員工工資或誌願者補貼、辦公用品和設備費用、信息費用、通訊費用、差旅費、交通費、宣傳費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但不得用於工作人員和機構的支出。

第十二條使用定向專項捐贈資金采購物資、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執行。

第十三條定向專項捐贈資金建立健全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捐贈人反饋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四章監督

第十四條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等環節必須文件齊全、手續完備、賬目清楚、賬實相符、程序嚴密、證據確鑿。

第十五條各級紅十字會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上級紅十字會、同級財政、審計部門、捐贈人或者其他指定審計機構的監督。

第十六條各級紅十字會應當每年在相關網站上公示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在定向專項捐贈資金使用過程中,有營私舞弊、出具虛假證明、截留、挪用、侵占或者私分捐贈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莆田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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