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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物體和附著物體有什麽區別?

定著物是固定在土地上的,所以適用房地產法;附著物是附著在不動產上,分離後不能使用的東西。固定物體和附著物體有明顯的區別。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關於固定物和附著物的法律知識。

固定物體和附著物體的區別

1.概念

定著物是固定在土地上,不能移動的具有獨立實用價值的東西。如房屋、地下管道、樹木、溝渠等。固定作物與土地相連,但不是土地的壹部分,所以是獨立的東西;附著物是附著在不動產上,分離後不能使用的東西,如霓虹燈、空調、浮雕、櫥櫃等。雖然附著物可以獨立存在,但需要附著在不動產上才能使用或生效。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確定法律適用。財產所有權按標的物類型分為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采取不同的權利變動原則。定著物是固定在土地上的,所以適用房地產法,定著物的所有權是不動產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意見》第186條規定,土地、附著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和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備屬於不動產。而附加物則應根據與不動產的聯系程度和法律規定分別確定為動產或不動產。比如窗式空調、吊櫃可以作為動產,電梯、墻面浮雕可以適用房地產法。

(2)取得所有權的方式不同。原則上,登記是不動產所有權變動的公示,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最初不得通過附著取得不動產法所適用的定著物或附著物的所有權。對於動產法適用的附著物,附著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可以根據原取得取得該附著物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意見》第86條規定,查封物無法拆除的,可以折價給物主。

(三)流通對象和流通受限對象

(4)標本和物種

(5)可分之物和不可分之物

這就是事物之間根據是否可以劃分標準的區別。

1.概念。可分之物是指可以分割而不損害其價值或性能的東西。比如壹袋大米,可以分成幾份,不改變它的效用和性質。不可分割的東西,是分割後會改變其性能或價值的東西。有兩種不可分的東西:

第壹,本質上是不可分的,比如壹輛車,壹架鋼琴等。

二是根據權利人的意思表示不可分割,如壹定期間內不允許分割的* * *物。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建立* * *對象的分割方法。* * *有人分割* * *同壹財產時,可分物與被分物各就其位;不可或缺的東西只能分價值,不能分實物。那種可以屬於壹個人,可以補償其他人的收入,也可以把那種賣掉,收益分成。

(2)確認多數人債務的性質。對於多數人的債務,必須確認是共同債務還是連帶債務。當標的物為數人所有時,標的物所產生的利益或負擔自然由部分人分享或分擔。標的物可分割時,產生的利益或者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按份作為債權或者債務;當標的物不可分時,由於產生的利益或負擔是不可分的債權或債務,所以* * *人之間發生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關系。比如建築物的下水管道因堵塞需要疏通時,由於下水管道是不可分割的,屬於各樓層的業主,所以各樓層的業主對疏通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6)消耗品和非消耗品

這是基於事物是否可以重用的區分。

1.概念。易耗品是指只有經過壹次有效使用後才會丟失或質量發生變化的東西。東西因壹次性使用而丟失,如食物因食用而毀壞,金錢因使用而失去所有權;壹個物體的質量是由於壹次性使用而改變的,比如原材料被加工成產品。耗材大部分是自然形成的,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非自然的耗材可以成為合法的耗材,比如壹次性註射器、杯子、碗等。非消耗性財產是可以重復使用的東西,它的效用是通過使用逐漸磨損的。如車輛、電器、服裝、房屋等。

2.區分的法律意義。消耗品和非消耗品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類型。如果借的是同樣的東西,借的東西被消費了,合同的性質是消費借貸,借的東西的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借款人只需要返還該種;另壹方面,當借入物為非消耗品時,合同的性質為借款合同或租賃合同。租賃物交付時,只轉讓使用權,借款人必須歸還原物。

(七)有主要對象和主要對象。

根據事物在壹定時期內是否有主人,可以將事物分為無主物和無主物。

1.概念。Owner指的是有明確主人的東西,比如某人擁有的電腦;無主物是指沒有主人或主人不明的東西,如被遺棄的東西。無主物中,所有權人不明的物是指所有權人不能明確界定的物,而不是有爭議的物。

2.區分的法律意義。法律對無主物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當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如《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八)主體與從屬。

這是基於法律效力上兩個獨立事物的主從關系的劃分。只有兩個獨立的、屬於同壹物主的、需要相互結合才能發揮作用的事物,才能構成主體與從物的關系。如果是不同的擁有者,就不會產生主體和附屬物的關系。區分主客體和從客體的法律意義在於,如果法律或合同中沒有相反的約定,從客體的所有權隨主客體的所有權而轉移。

固定裝置和附件的稅務知識

(1)固定物(如房屋、地下管線)是指固定在地面或地下不能移動的東西;附屬物(如電梯、浮雕、櫃子)是指附著在其他東西上,可以與被附著的東西分離,但分離後不能正常發揮功能的東西。

(2)固定物體不是固定物體的壹部分,也不是附屬物體,而是獨立的物體。

(3)定著物屬於不動產,適用房地產法;有些附屬物是可移動的(如窗式空調、吊櫃),有些在法律上被視為不動產(如電梯、墻面浮雕)。

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石家莊市青苗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件)。

壹是青苗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適用於征收城鎮集體土地補償,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合並為壹個新的。

二、補償標準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如在征地過程中遇到,可參照同類品種並按市場價格確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青苗和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政府大型專項項目征地已規定青苗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在實施專項項目征地時,按規定執行。

四、集體土地征收費用標準為3000元/畝,建築物拆除費用標準為6000元/畝。

五、本補償標準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有關征收城鎮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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