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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市環境衛生工作遵循統壹領導、分級負責、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科學、規範、便民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環境衛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環境衛生工作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市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考核機制,對公園、鎮(街道)的環境衛生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公園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公安、工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保障公眾知情權,公布城市環境衛生信息,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完善參與程序,保障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和監督環境衛生管理。

鼓勵公眾參與環境衛生保護誌願服務,推動城市管理誌願服務發展。

鼓勵村(居)委會、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制定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公眾積極參與環境衛生保護。第六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實行數字化服務,公布電話、網站、郵箱、電子郵件和數字化服務平臺,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管理納入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建立環境衛生管理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在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八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教育、文化、廣播電視、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愛護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安排環境衛生公益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活動開展環境衛生知識教育。

鼓勵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者在廣告設施、廣告媒體或者其他適當位置發布和播放環境衛生公益廣告。第二章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結合本市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 組織編制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公園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和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在城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對環境衛生設施的具體要求納入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相協調,制定專項規劃的部門應當按照統壹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原則推進專項規劃的整合。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規劃用地。第十壹條符合規劃條件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應當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中應當明確標明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位置、規模和功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園、鎮(街道)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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