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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憲章的要點

負責起草《東盟憲章》的高級別工作組於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09日在新加坡向東盟成員國外長介紹並提交了《東盟憲章》。這是東盟成立40年來,第壹個具有普遍法律意義的文件。這份31頁的文件確立了東盟的目標、原則和地位。其主要內容如下:維護和加強本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保持該地區無核武器,支持民主、法制和憲政,為東盟居民提供壹個公正、民主、和諧的和平環境。

致力於經濟壹體化,建設穩定、繁榮、統壹的東盟市場和生產基地,實現商品、服務和投資的自由流動,促進商務人員、技術人才和勞動力的自由交流;加強合作互助,消除地區貧困,縮小貧富差距。

加強人力資源開發,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增強東盟大家庭意識。繼續堅持不幹涉內政的基本原則。

尊重所有成員國的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國家特征;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不幹涉成員國內政;加強有關東盟共同利益事務的磋商機制,根據東盟條約和國際慣例解決爭端。困難的問題將由東盟首腦會議通過協商決定。東盟峰會是東盟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年召開兩次會議。

在峰會上,東盟成員國領導人決定了與東盟壹體化有關的關鍵問題,決定了東盟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並任命了東盟秘書長。

建立四個理事會,其中壹個由外長組成,負責協調東盟重要事務,另外三個分別負責政治安全、經濟壹體化和社會文化事務;每個理事會由壹名副秘書長領導。

建立壹個人權機構,以改善該地區的人權狀況。隨著國際政治和世界經濟形勢的發展,東盟越來越意識到大力推進壹體化進程的重要性,而推進壹體化進程需要壹個對所有成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基礎。

這份文件旨在確定東盟的發展方向,敦促成員國為同壹個目標而努力。《東盟憲章》是旨在增強東盟凝聚力、提升東盟整體實力和國際地位的基礎性文件。《東盟憲章》是東盟40年磨礪的壹把“劍”。東盟國家長期以來壹直渴望擁有自己的憲章。早在成立初期,東盟就表明了實現區域壹體化的長遠目標。上世紀90年代,成功實現“大東盟”(東南亞十國全部成為東盟成員)理想的東盟在《河內宣言》中提出“2020年遠景規劃”,再次規劃了壹體化文件的宏偉藍圖。2004年,東盟萬象行動計劃首次明確提出制定憲章的設想。2005年6月5438+2月,《吉隆坡宣言》正式啟動了憲章制定進程。2007年是東盟成立40周年,這為東盟國家完成制憲進程提供了最好的機會。今年65438+10月,《宿務宣言》進壹步提出“憲章藍圖”,8月發表“憲章草案”,並在165438+10月峰會上通過最終文本。

盡管東南亞和歐洲都是中小國家密集區,但東盟版憲章與歐盟相關壹體化文件相比,具有鮮明的“東盟特色”,兩者在壹體化理念和文化思維上存在較大差異。歐盟於2004年6月5438+10月通過了《歐盟憲法條約》,非常強調主權對壹體化的讓步,重視約束力和強制性。然而,這引起了許多質疑,導致該條約在2005年荷蘭和法國的公民投票中受挫。相比之下,東盟憲章在強化知識、加強制度建設、促進經濟壹體化等方面與其相似,但在基本精神、實施方式、約束力等方面有較大不同,並不是歐盟道路的簡單“復制”。

《憲章》強調不幹涉內政和協商的“東盟概念”。憲章的原則部分明確提出“尊重各成員國的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民族特性,通過和平對話、協商和談判解決爭端”,“倡導以和平為導向的價值觀,維護本地區公正、民主、和諧的環境”。這實質上延續了“東盟方式”,不同於強調維護“民主和人權”的歐盟壹體化的做法。

《憲章》突出了東盟壹體化的歷史使命,特別是建設壹個經濟統壹體,並通過了《東盟經濟統壹藍圖》,提出了經濟統壹的“路線圖”,確保了“實現單壹市場和生產基地”、“形成有競爭力的經濟區域”、“保持區域經濟平衡發展”、“促進與國際經濟體系融合”四大目標。這些目標與歐洲壹體化初期的目標相似,但與歐盟目前的經濟壹體化水平仍相差甚遠。

憲章細化了東盟的組織體系和制度建設,規定東盟峰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兩次,下設協調理事會(由外長組成)和政治-安全、經濟-社會-文化三個理事會。東盟秘書長的授權有所擴大,可以發起簽署協議,監督各國的執行情況,並向首腦會議提交年度報告。這些規定有助於緩解東盟長期以來面臨的“議而不決”、流動性低等問題,但仍是事務性權力,最終決策權仍嚴格掌握在各國首腦手中。

《憲章》還突出了“寬容與適度”的特點,集中體現在對強制性條款的處理上。《東盟憲章》起草過程中,有專家建議將“建立東盟人權委員會”、“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對違反規定的成員國進行制裁直至撤銷其東盟成員國資格”寫入憲章。但各方對此看法不壹。今年8月,東盟外長會議決定成立“東盟人權委員會”,但規定“成員國可保留暫時不加入的權利”。9月底,緬甸爆發大規模群眾遊行,強制性條款再次引起關註。《憲章》經過反復審議,最終沒有在正式文本中加入強制性條款,而是重申“應以協商和諒解的原則處理爭端。如果爭端不能解決,應提交東盟首腦會議討論和決定,東盟人權委員會也應服從東盟外長會議的決定”。峰會期間,東盟領導人還就緬甸問題發表聲明,再次強調通過協商妥善解決問題。在緬甸的要求下,東盟領導人沒有聽取聯合國緬甸問題特使甘巴裏的“報告”。所有這些都表明,東盟在處理民主和人權、主權和穩定問題上仍然很謹慎。《東盟憲章》是適應東盟自身現狀特點的法律文件。它將使東盟從壹個松散的組織轉變為壹個更具凝聚力、效率和基於規則的組織,並促進東盟向壹個基於憲章的* * *機構邁進。與本次東盟峰會的另壹項成果《東盟經濟藍圖》壹起,《東盟憲章》將成為東盟走向更深層次壹體化的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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