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商務、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第六條城市管理和其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縣)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景觀、戶外廣告、燈光、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在重要地區,制定城市容貌標準,經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城市管理、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衛生等主管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權利,都有保持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第九條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誌願行為和公益行動。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壹定範圍內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和場所及其區域。第十壹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園林綠化、水域、鐵路、公路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委托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委托物業管理的街巷和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相關管理單位負責;
(三)各類市場、商業園區、商店周邊區域由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施工場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土地由產權單位負責,土地儲備由管護單位負責。
責任區域或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責任區責任不明確的,由上壹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二條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城市容貌標準做好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維護工作,對責任區內損害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勸阻和制止,並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三條責任區劃定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落實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第三章城鎮容貌管理第十四條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建造的建築物的形狀、風格和色彩。建築物外立面破損、汙損或者嚴重變色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粉刷。
位於重要地塊的建(構)築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時對建(構)築物外立面的造型、色彩有明確規劃要求的,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變更手續。第十五條城鎮道路兩側的建築物頂部、陽臺、門窗不得堆放、懸掛雜物和晾曬衣物等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設置和安裝防護設施、室外空調、遮陽(雨)篷等。在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物立面上敷設管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