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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438-2009年湖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解讀

湖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電梯使用安全及其監督管理相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根據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依法確定相關部門的電梯安全監管職責,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建立電梯事故和重大故障應急處理機制,指導和規範電梯維保單位建立區域性電梯應急救援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安全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網格化體系,發揮社會管理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和網格成員宣傳教育、信息采集、隱患排查等功能,實現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全球覆蓋。統籌推進無責任主體、無專項維修資金、無維保單位的電梯綜合治理,建立居民協商自主決定、基層組織幫助推動、政府補貼的救助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使用安全隱患,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安全方面的矛盾糾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理因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面指導電梯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內電梯井道和機房、電梯選型和數量配置的監督管理,監督施工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合理規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電梯大修、改造和更新。

公安部門負責參與電梯故障和事故的應急救援。

規劃、經信、工商、教育、商務、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電梯安全使用義務,並對電梯事故造成的損失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生產、經營和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生產、經營和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六條實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償能力。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依法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定期開展電梯生產、維修和服務質量評價活動,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

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文明乘坐電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常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電梯使用安全

第九條電梯所有權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受托人應當履行電梯合法使用人的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尚未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房屋開發商(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電梯;

(二)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人;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壹產權人的,產權人為電梯使用人;屬於多個產權人的,應當協商明確其中壹個產權人為電梯使用人;

(四)租賃配備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應當約定電梯使用人;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人;

(五)電梯使用人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所有權人指定或者指定使用人,社區、居委會應當協助落實管理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不明確,不能落實使用安全管理責任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已經取得生產許可並經檢驗合格的電梯,並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壹)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經費保障、日常檢查、定期檢驗、安全培訓、隱患排查和處置、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考核、獎懲等)),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2)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安全註意事項、有效使用登記標誌、檢驗合格標誌等規定的標誌和標識,使電梯緊急報警裝置隨時與值班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有效聯系;

(三)電梯被困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並組織電梯維保單位實施救援;

(4)發生電梯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事故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五)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電梯使用登記,申報並接受檢驗,電梯登記信息變更後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六)委托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維修和保養,監督電梯維保質量,確認維保記錄。選擇電梯維保單位時,應當聽取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或者征詢業主代表的意見;

(七)與電梯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維修合同應當包括維修項目、要求和實施標準,維修的起止日期和時間頻率,故障搶修和應急救援的到達時間,維修單位和用戶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八)攜帶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和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十)建立並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壹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使用的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根據電梯數量,安全管理人員按每50臺電梯配備1,不足50臺的至少配備1。未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醫院應當為患者提供電梯、直接用於觀光的2.5m/s以上速度的客用電梯和由駕駛員操作的電梯,並應當配備持證電梯駕駛員;公眾聚集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時段應由專人值守。

第十二條電梯轎廂裝修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允許使用易燃材料。改造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維保單位對電梯的相關安全性能進行檢測,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電梯改造、更新、維修、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者承擔。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電梯使用人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設立電梯運行維護費用賬戶,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收支情況。

住宅區電梯需要維修、改造或者更新的,電梯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所需資金,業主應當履行籌集資金的義務。所需資金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壹)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相關業主有約定承擔費用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和落實資金。

住宅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進行大修、改造或更新,隱患難以消除。電梯使用人應當先采取應急措施,並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時,他們應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批準,維修和改造資金應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人、業主代表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確定電梯維修、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十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期滿前壹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及時整改。不要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十五條電梯停止服務,電梯使用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止服務標誌,實施必要的保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並公示電梯停止服務的原因、期限和相關處理措施;停止使用的原因消除後,將及時恢復電梯的正常使用。

停用時間超過1年或者停用時間超過下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超過下次檢驗日期未停用的電梯,應當由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維護保養,自檢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六條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或者修理價值,或者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廢,並在報廢後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報廢電梯不得轉讓、出售或重復使用。

第十七條電梯故障頻率影響電梯正常使用的,電梯使用者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或者型式試驗資質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住宅區電梯安全評估結束後,電梯使用人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張貼評估結論。評估結論可以作為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

第十八條乘客在使用電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誌運行電梯的;

(二)乘坐明顯處於異常狀態的電梯;

(3)使用撬動等非正常手段打開電梯層門和轎廂門;

(四)拆除或者毀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誌、檢驗標誌、報警裝置、安全部件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五)超過額定載重量乘坐電梯;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保證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

第三章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十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供電梯質量合格證、安裝維護說明書、型式試驗合格證等相關技術資料和出廠文件,並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制造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並承擔下列義務:

(壹)明確電梯和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的設計壽命或使用次數、質量保證期;

(二)電梯投入使用後,跟蹤、調查、了解和記錄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對電梯維保單位和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提供必要的技術協助,保證電梯配件的供應;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用途、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合理設計電梯安裝運行涉及的井道、地坑、機房等建築結構,並提出電梯選型意見。

建設單位采購的電梯的選型和配置應當適應建築結構和使用要求,滿足消防、急救和無障礙通行的要求。載人電梯應具有停電時自動平層的功能,並內置壹鍵緊急報警裝置。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電梯的數量、布局和功能進行審查,確保電梯的安全使用。

電梯轎廂、機房和井道不得配備和安裝與電梯無關的設備和設施。

鼓勵新建住宅安裝雙回路供電或者備用供電的電梯。

第二十壹條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配備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滿足記錄事故、故障、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的需要。電梯制造單位應當為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配置和安裝提供技術支持。電梯使用者應當確保監控系統的有效運行。

鼓勵在其他場所使用的電梯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本辦法實施前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未安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應當在下次定期檢驗之日前安裝。

第二十二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驗證電梯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文件,不得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電梯。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合同,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和服務內容。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安全保護裝置和其他電氣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負責免費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當將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施工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編號、施工現場、在建電梯數量、主要參數、制造單位等信息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電梯原制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類型電梯制造許可資質的,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用戶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改造或者維修;實施改造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及時更換電梯改造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和改造質量合格證上註明其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許可編號。改造單位對改造後的電梯質量和安全運行中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並履行相應電梯制造單位的義務。

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不得分包。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工程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移交安全技術資料;施工單位在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時,應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

第四章維護單位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電梯維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維保合同對電梯進行維保,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六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電梯維修時,做好以下工作:

1.對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2.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應急救援的及時實施;

3.在電梯轎廂內或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識,信息至少應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下次維護保養時間和維護保養情況;

4.在維修現場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記錄維修過程和結果,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簽字,並在車內公示維修結果;

6.建立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等安全技術檔案,保存期至少4年;

7.電梯定期檢驗前,應當進行年度自檢,並出具自檢記錄或者報告,配合電梯使用單位做好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8.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後,及時排除。維保人員接到電梯故障報告後,及時到達現場實施救援。市區到達現場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

(二)發現電梯存在隱患或者故障時,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人暫停使用電梯,並配合電梯使用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發現電梯用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2.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已停用、報廢的電梯;

3 .非法維修、改造電梯;

4.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其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路安全電路。

第二十八條電梯維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配備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電梯維保工作。維保人員不得在2個以上電梯維保單位從事電梯維保工作。

第五章檢驗檢測機構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用戶申請電梯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符合檢驗要求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壹)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的監督檢查;

(二)在5個工作日內安排電梯定期檢驗;

(3)申請人對檢驗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檢驗日期進行檢驗;

(四)電梯檢驗合格的,應當自檢驗合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完成現場檢驗後,應當出具是否允許電梯繼續使用的檢驗意見。

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應當自整改期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不合格檢驗報告,並書面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5日內,將更新後的電梯檢驗信息報送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壹條電梯檢驗應當在施工單位或者維保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電梯施工單位或者維保單位有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或者因施工、維保不到位導致電梯存在嚴重隱患的,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市(州)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分級組織實施。適用於學校、幼兒園、公園、醫院、商場、體育館、展覽館、機場、車站、客運碼頭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重點安全監督檢查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進行。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和登記事項時,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不予許可或者登記;依法取得許可和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發現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許可和登記。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保單位和檢驗機構,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依法予以處罰;對事故嚴重的電梯,責令停止使用,並依法查封。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按照規定上報,並會同安監、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統壹的電梯安全信息動態管理系統,記錄並及時分析處理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安全評估、檢驗、監督抽查等信息,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充分發揮電梯制造單位、安裝、改造和維修施工單位、維保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的作用,構建電梯安全信用社會評價體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制定完善的電梯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因電梯故障導致乘客被困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導致乘客滯留在轎廂內超過1小時的;

(四)電梯維保單位變更後,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電梯轎廂內部裝修的;

(六)停止使用未按規定設置停靠標誌、防護措施和公示相關信息,或者未切斷電梯主電源的電梯。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電梯生產企業未標明電梯、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壽命或者次數以及質量保證期的;

(二)電梯改造單位未及時更換電梯改造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和改造質量合格證上註明其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許可證號的;

(三)受委托單位分包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業務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未按規定配備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張貼電梯維保標誌或者維保記錄未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和簽字的;

(二)聘用其他電梯維保單位的操作人員進行電梯維保。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將維修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的;

(2)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路安全電路。

第四十二條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慢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任免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問責。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公用的自用電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1年8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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