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秘書在我國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認可,源於國務院根據《公司法》第85條和第155條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票發行上市特別規定》(1994),《規定》第15條明確將董事會秘書界定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接著,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頒布的《境外上市公司章程》(1994),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1997)進壹步重申,董事會秘書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特別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中的相關章節,對董事會秘書的職位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由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對董事會負責”,並規定了相應的職責和職能。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
第二節董事會秘書
3.2.1公司設立信息披露部門,由董事會秘書管理。
3.2.2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2)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信息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會議。
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出現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時,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註媒體報道並主動核實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交易所的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上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切實履行承諾;在知悉公司已經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提醒其註意,並立即如實向交易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職責。
3.2.3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董事、監事、財務人員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和配合董事會秘書進行信息披露。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交易所報告。
告訴我。
3.2.4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和法律等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壹)有《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
(二)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未滿三年;
(三)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被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的;
(四)公司現任監事;
(五)交易所認為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前任董事會秘書離任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秘書擬任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董事會秘書的相關材料。本所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對其進行聘任。
3.2.7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前,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壹)董事會推薦信,包括符合本規則崗位任職資格的被推薦人的描述、職務、工作業績和個人品德;
(二)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3)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應當同時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權利,履行職責。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
電網證書。
3.2.9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任命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壹)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任命書或董事會相關決議;
(二)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家庭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訊地址和專用電子郵件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訊地址和專用電子郵件地址等。
上述通訊方式信息發生變化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化後的信息。
3.2.10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有充分的理由,不得無故解聘。
3.2.11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壹個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壹)有本規則第3.2.4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在履行職責時有重大失誤或遺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3.2.12上市公司在聘用董事會秘書時,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任職期間和離任後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相關信息披露完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除外。離任前,董事會秘書應當接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辭職審查,並在公司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相關檔案和文件、正在處理或待處理的事項。
3.2.13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壹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理董事會秘書,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在公司任命壹人擔任董事會秘書之前,由董事長擔任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超過三個月後,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務,直至公司正式任命董事會秘書。
3.2.14上市公司應當確保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
3.2.15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定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的擔任董事會秘書的人員負責聯系本所辦理信息披露和股權管理事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
第壹段
3.2.1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的指定聯系人。
公司應設立由董事會秘書管理的信息披露部門。
3.2.2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2)管理投資者關系,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和籌備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出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會議,
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泄露情況下,及時向交易所報告和披露;
(五)關註媒體報道並主動核實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復交易所的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並協助上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定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保存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職責。
3.2.3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董事、監事、財務人員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支持和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關會議,查閱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要求公司相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阻礙或者嚴重阻礙時,可以直接向交易所報告。
3.2.4董事會秘書應具備財務、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素質,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證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董事會秘書:
(壹)有《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
(二)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三)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的;
(四)公司現任監事;
(五)交易所認為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前任董事會秘書離任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上市公司應當在任命董事會秘書的董事會會議召開前五個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壹)董事會推薦信,包括本規則規定的被推薦人(候選人)的任職資格、現任職務和董事會秘書工作業績的說明;
(2)候選人簡歷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候選人獲得的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證書復印件。
如果本所對董事會秘書候選人的任職資格沒有提出異議,公司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聘任董事會秘書。
3.2.7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指定壹名證券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或經董事會秘書授權時,由證券事務代表代為履行職責。在此期間,董事會秘書不免除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的責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證書。
3.2.8上市公司董事會任命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壹)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任命書或董事會相關決議;
(二)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訊地址和專用電子郵件地址等。;
(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訊地址和專用電子郵件地址等。
上述通訊方式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交易所提交變更後的材料。
3.2.9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有充分的理由,不得無故解聘。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董事會秘書在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辭職的情況下,有權向本所提交個人陳述報告。
3.2.10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應當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壹個月內予以解聘:
(1)第3.2.4條規定的任何壹種情況;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在履行職責時有重大失誤或遺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3.2.11上市公司在聘請董事會秘書時,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董事會秘書承諾在任職期間和離任後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相關信息披露,但與公司違法行為有關的信息不屬於上述應當保密的範圍。
離任前,董事會秘書應當接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辭職審查,並在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相關檔案、正在處理的事項及其他未決事項。
3.2.12董事會秘書被免職或辭職後,在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前,或在完成辭職審核、檔案移交等程序前,仍應承擔董事會秘書職責。
3.2.13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指定壹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理董事會秘書,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委派人員擔任董事會秘書前,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任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秘書空缺三個月以上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董事會秘書,直至公司聘請新的董事會秘書。
3.2.15本所接受董事會秘書、3.2.13條規定的擔任董事會秘書的人員或證券事務代表以上市公司名義辦理的信息披露和股權管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