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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秘書有實權嗎?

擁有實權。

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命並對董事會負責,是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管理;對內負責股權事務管理、公司治理、股權投資、籌備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確保公司規範運作。

董事會秘書是指掌管董事會文件並協助董事會成員處理日常事務的人員。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享有相應的職權,並獲得相應的報酬。

董事會秘書應具備壹定的專業知識,這是董事會秘書這壹職業所必需的。不僅要掌握《公司法》、《證券法》、《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還要熟悉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規則,掌握財務和行政管理的相關知識。

主要職責:

1.負責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籌備和文件保管工作,即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並提交相關會議文件和資料;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及董事名冊,持有公司股份的主要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文件及紀要等。

2.負責公司股東信息的管理,如股東名冊。

3.負責信息披露。例如,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和臨時向相關機構報告;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相關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督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董事會秘書制度的應用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就公司內部治理而言,董事會秘書有權廣泛涉及公司內部運作程序。

公司程序性和輔助性事務的集中行使,改變了公司權力分散於單壹機關或個人的不利局面,使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能夠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司的運營中,使公司的信息溝通和決策執行渠道更加暢通,從而提高了公司的運營效率,促進了公司的運作規範。

同時,權力的集中行使也使董事會秘書成為公司大量具體經營活動的直接經手人和見證人,對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權力產生制約作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實現股東利益的安全。

就外部治理而言,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機關,代表公司與公司登記機關和監管機關進行溝通,這樣可以保證公司相關主體的知情權。因此,新修訂的《公司法》明確確立了董事會秘書制度,改變了以往立法對董事會秘書制度的分散性、地方性、法律效力層級低等弊端,較舊法是壹大進步。但同時也要看到法律的粗糙和簡單,許多更具體的內容留待將來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這也符合學術探索和司法實踐的規律,體現了立法者的謹慎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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