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納;
(2)審計;
(3)資本和基金會計;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五)人員工資、費用、財務成果的核算;
(6)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
(7)總賬;
(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九)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的管理;
(10)其他會計工作。第四條單位不得聘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或者評定,不得從事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第五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第六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中央軍委後勤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第七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壹)遵守會計及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基本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第十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和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壹制定並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無紙化,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組織建設。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第十壹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應當壹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及時公布考試成績,並通知考試合格人員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有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壹)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3)接收和管理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風考紀,依法處理和處罰違紀行為。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並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辦法、考試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