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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董事會是由股東會或職工選舉產生的法定常設機構,代表公司,行使經營決策權。其主要成員壹般是公司內部成員,有時也會邀請公司外部成員參加。董事會受投資者(股東)委托,對外代表公司,對內有權任免公司高級職員,決定公司重大事務。除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外,其他公司應當設三名以上董事主持公司日常工作。董事會在公司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是公司的領導機關。董事會的合理設立和正常運作關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以下是對董事會容易出現的法律風險的分析:

壹、董事會僵局

1.董事會無法召開。

(1)出席董事人數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

如果公司董事會成員之間矛盾較多、沖突嚴重,部分董事可能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授權他人,從而達不到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董事會會議的人數,使董事會會議無法召開。

(2)負責召集董事會的人員不召集董事會會議;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但實際操作中董事長想獨攬大權,以各種理由不想召集董事會會議,董事長不主動召集董事會會議,使董事會會議無法照常召開;

新公司法為打破這壹僵局提供了解決方案: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半數以上董事* * *應當提名壹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

當然,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副董事長,我們最好在章程中明確由哪個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避免推諉。

2.董事會不能做出決議。

按照公司法規定,壹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3對13,但是不設董事會,股東很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能設執行董事。這裏應該註意的是,法律沒有將董事會成員人數限制為偶數。如果董事會成員人數相等,支持和反對董事會的票數可能相同,因此董事會無法達成決議。即使董事會成員人數為奇數,董事會僵局仍可能發生。如某董事未能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某董事回避表決,可能導致有效票數為偶數。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就不能做出有效的決議。

為了盡可能避免僵局,公司最好將董事會成員人數設置為奇數,並對偶數投票情況下的情形作出規定,如偶數投票情況下董事長的投票方為決議方。

二。董事會成員的任期

《公司法》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可以是壹年、兩年、三年甚至幾個月。法律對行為沒有限制,但從公司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董事的任期不能太短,比如半年或壹年,不利於公司政策的執行。建議公司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會任期為兩年或三年。董事在此期間不履行職責的,可以召開股東會將其罷免。新《公司法》刪除了“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罷免”的規定。

此外,董事任期屆滿未能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三。董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董事會的以下十項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這十項職權在《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不能在《公司章程》中更改或沖突。章程可以將上述十項職權細化,便於操作。此外,公司章程還可以賦予董事會除上述十項權力之外的其他權力。

四。董事會會議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

新《公司法》賦予了公司章程討論董事會和制定表決程序的權利。公司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壹種“人性”很強的公司。公司章程規定了董事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有助於體現公司股東的“主人翁”意識,有助於公司適應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的變化。

董事會會議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的確定是董事會會議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也是董事會會議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證。壹般有以下幾類:按決議形式分,有書面決議和口頭決議;按照通過決議的方式,有舉手、表決、無異議通讀、傳閱、簽字。不同的公司可以根據其不同的規模和董事會成員的構成,制定有利於公司董事會會議及時決策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

此外,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由出席的全體董事保存並簽字,以方便日後查詢,並作為董事是否負責的證據。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董事會的表決權是“壹人壹票”的原則。

動詞 (verb的縮寫)執行理事

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雖然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但也不是必須的。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的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公司章程直接賦予的。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時,既要考慮公司便於經營和發展,又要考慮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此,最好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壹般公司事務由執行董事直接處理。涉及公司和股東重大利益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如公司重大財產的對外擔保、公司不動產的處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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