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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性原則是什麽?在我國刑法和司法實踐中是如何體現的?

罪刑法定原則是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罪必須合法,處罰必須合法”。由此衍生出以下原則:(1)法定主義;排除習慣法;排除絕對無限期的刑罰;禁止追溯重復法律。

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社會保障人權的要求和體現。刑法的功能是從國家的角度打擊犯罪,保護公眾;從公眾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限制國家權力,保護人權。壹方面,罪刑法定,必須依法定罪處罰,體現了國家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另壹方面,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體現了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對人權的保障。因此,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功能的有機結合,其最終目的是保護人權。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根據客觀事實認真把握犯罪的特征和具體要素,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做到定罪準確、合理、有理有據,判決經得起客觀事實和時間的檢驗;罪刑法定原則排除了辦案、審理案件和裁判案件的習慣性和類比性,要求辦案、審理案件和裁判案件的人員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票據為準繩,不超越職權,不以個人的理解和意識辦案、審理案件和裁判案件,真正做到“遵守法律,嚴格執法, 並對違反法律的人進行起訴”並忠實地遵循“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壹原則的內容有兩個方面:壹方面,只有當某種行為被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時,才能定罪量刑,而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另壹方面,任何未被法律界定為犯罪的行為都不能被定罪和判刑。即“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這壹規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在中國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中國刑法的價值取向從強調保護社會利益向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並重轉變,標誌著中國刑法的重大發展。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英國國王約翰於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第三十九條:“任何自由人,除其貴族依照法律或依國內法規定外,不得加以拘禁、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放逐、傷害、搜查或逮捕。”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針對封建刑法中刑罰任意性的黑暗現實,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並稱三權分立;基於心理強制理論和人權保障理論的罪刑法定思想更加系統,內容更加豐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罪刑法定思想從理論變為法律,並在資產階級憲法和刑法中得到確認。由於這壹原則符合現代社會民主法治的發展趨勢,因此成為世界各國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最早見於我國清末的《清心刑法》第10條:“凡無法條者,不犯任何行為。”我國1979刑法典沒有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但就當時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而言,基本上是執行的。但由於79刑法第79條規定了有罪類推制度,嚴格來說,我國1979刑法實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則,輔以類推制度。1997年3月修訂的現行刑法典,從我國完善刑事法治和保障人權的需要出發,在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廢除了類推制度。這壹原則對內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外可以充分體現我國保護人權的形象。它標誌著我國刑法的重要發展,是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壹大進步。我國刑法自始至終體現了這壹原則。第壹,從總體上看(1),刑法規定了犯罪的概念。1997年《刑法》第13條規定:“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應當依法懲處,但是情節明顯。本罪的法律概念從根本上回答了什麽行為是犯罪,為什麽這些行為是犯罪的問題。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壹般標準。這壹定義強調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同時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界定為違反刑法的行為,將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有機統壹起來,從而使犯罪概念具有以下積極意義:第壹,立法者選擇性地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歸屬於刑事違法性,使社會危害性在刑法規範中得到明確而具體的體現, 為追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和司法人員認識其危害性提供了法律依據。 其次,通過刑事違法性來反映社會危害性,應以刑法的規定為準繩。司法人員只能依法定罪量刑,不能根據司法人員的好惡隨意入境,起到了保證無辜者不受法律追究的作用。最後,立法者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認定為違反刑法的行為,使其在刑法中得到不確定的法律評價,為人們提供了應當受到懲罰的行為清單,為人們提供了行為榜樣,對人們的行為起到了引導作用。(2)、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刑法不僅規定了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還規定了精神病人和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時候負刑事責任”,“醉酒的人犯罪的,負刑事責任”。《刑法》除了明確規定自然人主體外,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刑法為懲治單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解決了因沒有法律給單位定罪而不得不放棄的問題,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3)、刑法對刑罰種類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要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我國刑法不僅規定了刑罰種類,還限制了適用某壹種的條件,比如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不僅如此,刑法還明確規定了量刑原則。刑法第61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在量刑方法上,不僅規定了壹般的量刑原則,還規定了具體的量刑原則,如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則,防衛過當、避免危險的量刑原則,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的量刑原則,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累犯和自首的量刑原則,等等。(4)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刑罰和具體刑罰體系。第二,從具體條文來看,區分罪與非罪是不夠的。要區分罪與非罪,這個罪和那個罪都離不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的主要要素在總則中規定,而其他三個要素——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需要在分則中找到。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這壹規定,要構成本罪,主觀上必須有犯罪故意,客觀上必須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可以推斷這壹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聯系《刑法總則》第17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認定犯罪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根據以上要件,可以正確認定故意殺人罪。不僅如此,上述故意殺人罪的罪名還規定了本罪的法定刑。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具體犯罪的法定刑有三種形式:壹是絕對法定刑;二是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三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我國采取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立法例,即在法律條文中規定某種刑種和幅度,確定其最高和最低刑期。這是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體現了相對罪刑法定的精神。罪刑法定原則需要得到貫徹:首先,應當否定刑法的溯及力;二是禁止有罪類推;第三,各種犯罪及其刑罰必須明確具體,禁止習慣法的適用,反對絕對的無限刑;四是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第五,司法解釋不能超越法律。這說明,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是罪刑法定的明確化、規範化和法律化。

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在於,它規定了壹系列罪刑問題,明確規定必須依法處理,使司法人員在定罪量刑時有統壹的標準和依據可循,便於維護法制統壹;同時也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別是執法人員濫用職權,隨意出入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使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懲罰、定罪和判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真正把依法辦案落到實處。然而,罪刑法定原則有其局限性。是用現實的社會成本來換取理想法律的真實完整的正義。這是因為刑法作為壹種規範,永遠會滯後於犯罪,也就是說有相當壹部分犯罪無法繩之以法,也就是有些犯罪會被縱容。因為消極類比,會導致:如果法律沒有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即使嚴重危害社會,也不能定罪處罰。解決的辦法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立法體系,及時更新和不斷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使之適應新形式和新形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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