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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賭協議惹事,創業者不僅要被投資人趕出公司,還要賠3000萬?

現在的創業公司如雨後春筍,其中不乏特別引人註目的獨角獸。各類投資人蜂擁而至,投資人與創業者簽訂的投資協議也五花八門。

這不,杭州雷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龍公司”)的兩位創始人,在接受投資時,不小心掉進了“天坑”。

2009年,郭健成立雷龍公司,於仁源分別持有45%的股份,其余10%分給員工。主要產品是學生貸,大學生網貸購買平臺。是國內最早的基於互聯網的P2P信用借貸服務平臺。

2013、12、18,杭州科發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杭州科發”)向雷龍公司投資13萬元,其中1165438,

2014年6月7日,雷龍公司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任遠,註冊資本為1111111000。實收資本為111.1110000,追加原告為股東(11.165438)。

2014年3月5日,余仁元、郭健與杭州科發簽訂對賭協議。當雷龍公司未能在2017 12 31之前成功上市,或其上市存在實質性障礙時,杭科發有權(而非義務)要求任遠和郭健回購其全部股份。回購價格在A和B之間較高:A = 2600萬元+杭州科發持有的股份高於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公司累計凈利潤-累計分紅;b = 2600萬元(1+n*10%)-累計分紅(其中:n=投資年限,以杭州科發實際投資天數除以365計算)。同時,杭科發同意對重大事項擁有壹票否決權,並有權限制郭健和余仁元的股份出售。

接下來,雷龍的兩位創始人余仁元和郭健開始出現重大分歧,杭科發也趁機大做文章,上演了公司控制權鬥爭的年度大戲:

回合1

2014年5月,余仁元想裁掉大部分員工,發展自己的獨立事業。郭健堅決不同意,雙方的矛盾開始激化。但杭科發利用郭健出差的機會,冒用了雷龍公司的公章,導致郭健難以進行經營決策,總經理的職位形同虛設。第壹輪:杭州科發勝。

第二輪

在201165438+10月2日的董事會上,余仁元和陳曉鳳要求郭健辭去總經理職務,原因是任遠接任。郭健認為,由於對方掌握了公章和絕對控股權,他別無選擇,只能辭去總經理職務。對於之前簽訂的對賭協議,郭健信任杭科發,並未就對賭協議簽署書面退出文件。最終,郭健同意將其所有股份(13.96%)以凈資產即200多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任遠,退出公司。第二輪:杭州科發勝。

第三輪

2065438+2008年6月3日,杭州科發起訴任遠、郭健,最終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判決任遠、郭健向杭州科發支付股份回購款38,294,794.5元,自2065438+2008年2月4日起計算。2065438+2009年4月22日,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壹審裁定。塵埃落定後,余仁元和郭健需向杭科發支付3800萬元用於股份回購。第三回合:杭州科發勝。

在這種情況下,

明律師怎麽看?

妳的老朋友明律師在線~

(1)公司的控制權

公司控制權與公司治理結構密切相關。企業家必須安排和設計公司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以確保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34%、51%、67%是公司股權結構設置中的重要分界線。其中34%為公司重大事項壹票否決權,565,438+0%為公司相對控制權,67%為公司絕對控制權。郭健投資前持股比例:45%、45%和10%;投資方進入後,投後持股比例為36.5%、33%、20%、10.5%。換句話說,創始人要想絕對控制公司,尤其是創業初期,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碰67%這條線。

退壹步說,如果創始人在引入多個投資者的情況下難以保持67%的股份,也應該考慮設立AB股,以保證自己在公司的持續控制權。創業者不想出去,利益分配是表面的,控制公司才是根本。

(二)公章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在《九人紀要》中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主要審查承辦人在蓋章時是否具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以便根據有關代表權或者代理權的規則確定合同的效力。”總之,公章不是“政令”,法院是“看人,不看印章”,拿到公章不等於拿到公司控制權。

僅僅因為杭科發掌握了公章,郭健就認為對方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從而放棄了自己的控制權和經營決策權,這是誇大了公章的重要性,沒有采取適當的方法維權。不久前,李國慶帶領壹個大人物奪回了當當網的公章。在很多人眼裏,公章似乎代表著公司,控制了公章就等於控制了公司,但其實並不完全是這樣。還是要根據公司實質性的經營決策權來判斷是否控制公司。

(3)賭博協議

對賭協議是投資者和融資者在達成股權投融資協議時,為解決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和代理成本三大問題而設計的。包括以貨幣補償和股權補償的方式對目標公司進行評估並調整目標公司未來估值的協議。廣義的對賭還包括投資者通過IPO、股份回購、並購等機制退出的動態交易協議。

於仁元、郭健、杭州科發簽訂的對賭協議中,約定了自己是回購義務和賠償義務的主體,沒有明確區分回購義務和賠償義務的主體。之後在退出股權轉讓時,連賠償和回購義務的書面約定都沒有,只有對方的口頭約定。

正確的做法是:應在對賭協議中明確約定,回購義務的主體應為回購義務發生時對公司有控制權的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至少是仍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其次,如果簽訂合同時沒有適當的約定,在退出時,也應該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為退出者約定明確的免責;最後,請以書面協議的方式解決回購義務免除這壹致命問題。難以取得證明的“口頭承諾”只能是“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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