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的理解——淺談對法律和法理學的理解
摘要:法律由國家保障,調整人類的生活,概括出解決人類矛盾的普遍規範。法律是通過解釋和辯論對法律的研究,目的是解釋性的闡述和批評。從他們的概念可以看出,法學和法理學不能劃等號,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應該區分法學和法理學的概念,以便更好地學習法律、運用法律和運用法律。
關鍵詞:法律;法律;獨特的聯系
法律是人類生活的必然產物,它以正義的存在為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法律也是壹種社會規範,即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範,要求我們每個人都要遵守,壹旦觸犯了法律,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由於法律觀念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確理解法律,認識到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法律只與司法人員、律師、罪犯、受害者等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有關,也與那些違法並因他人違法而遭受損害的人有關。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法律。其實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法律是普世的,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去超市買瓶水這種簡單的行為,也是合法行為。沒有法律,整個社會就無法運轉。
法律不同於道德和習俗。它不依靠個人良知來保證其實施,也不會因為社會的關註而改變其性質。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大社會,人的行為也千奇百怪。並不是每壹種行為都受到法律的約束,但它們需要受到道德或習俗的規範。但有些行為單靠道德或習俗是無法制止的,必須依靠法律來強制執行。所以我認為法律、道德、社會習俗都是制約人的行為的。法律不是壹直存在的,它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逐漸發展起來的。當某些行為嚴重違背道德習俗時,這些行為就不能再被人們所容忍,人們需要壹些特殊的規範來滿足他們的需要和願望,於是法律產生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認為法律起源於社會習俗和道德規範,其制定不得違背道德和社會習俗。但是,它是比社會習俗和道德規範更深層的社會規範。它是統治階級在不違背道德和社會習俗的前提下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同時又制約著統治階級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法律是按照人的需要和願望產生的,不能讓人失望,這就決定了法律必須是正當的。法哲學的話題是什麽?適當的法律?、?正義?這也體現了法律的正當性,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應該思考的?什麽是適當的法律?然後呢。如何認識和實現正當法律?。法律與正義緊密相連,法律應該達到保護正義的目的。不能保護正義的法律無法說服人,最終會被人推翻。除了正義,公共利益也是法律的壹個目標。鑒於對法律公共利益的思考,壹些學者提出了?惡法違法?然後呢。惡法也是法?這個提議。有人認為:?即使是惡法也總有壹些價值?對法律保持懷疑的價值。?的確,人們不能因為法律是惡法就拒絕遵守法律。既然能作為法律制定出來,總有它的價值,至少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如此。如果制定了壹部法律,人們因為認為它是壹部壞法律而不遵守它,法律的強制性能得到保證嗎?這樣,法律的威懾力何在?另外,如果法律經常變動,也會削弱法律的威懾力,因為經常變動的法律會給人壹種不確定的感覺,覺得遵守不遵守都無所謂,所以法律應該具有穩定性的特征。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在惡法應該改變之前,我們應該遵守惡法。當然,如果惡法有廢除的條件,那就另當別論了。
因為法律是應人們的需要和願望而產生的,所以有些人認為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律。我認為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很難判斷它是否對人有利。如果立法者制定了壹些對人民有利的法律,而這些法律未必對大多數人有利,那麽我們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就沒有實現法治,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又將如何實現法治呢?總的來說,我認為壹部法律制定出來,就應該具有正當性和可執行性,所以要遵守法律,正確理解法律。另外,法律是通過限制人的自由來保障自由的,它應該是強制性的、穩定的、公正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這樣才能保障社會秩序的有效進行。
法律是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的理所當然的事情。在現實生活中,法律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在不斷增加,法律的研究和解釋需要法律專業人員。為了學習法律,法學家以專業人士的身份出現在社會中,並建立了自己的專業團體。但是僅僅有專業知識並不意味著科學。為了體現科學,法律應運而生。中國學者綜合了各種學說的異同,將法律定義為:?法學是專門研究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的知識和學科的總稱。?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法的方法是解釋和論證。法律的研究對象不僅僅是壹個國家現有的法律,還包括過去的和無效的法律。法律史是法學的基礎學科。
法學具有科學性、思想性、實踐性和理論性。它有壹套獨立的概念範疇和理論原則。它是壹定時代社會法律生活的理論回應。它與法律實踐密切相關,為法律的發展提供理論知識。法律也通過關註法律這壹社會現象,對這壹現象做出價值判斷,揭示法律主體與法律客體的關系,以及法律實踐所帶來的後果,為我們判斷法律的質量提供了客觀標準。
法律是壹門文化學科,在法律的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法律通過對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解釋和論證,加深了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它不僅解釋法律存在的現象和意義,而且利用其對法律現象的研究預測法律未來的發展方向。壹些法學家還在研究法律,比較各種法律的優缺點,為法律的未來發展提供有價值的建議,為法律的進壹步完善做出巨大貢獻。此外,法律系統還為學校提供法律教育,為培養法律人才做出了很多貢獻。其培養的法律工作者能將專業文書與司法實踐相結合,不僅能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也有助於未來法律的發展和完善。
總之,法律和法理學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法律來源於法律實踐並指導法律實踐。但它並不完全受法律實踐的約束,處處表現出對法律實踐的超越。它既揭示了法律現象,又指導了法律,既反映了法律的現實,又預見了法律的未來。
參考
羅傑·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學導論[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
[2]羅大華。法律心理學詞典[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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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石(1991-),女,就讀於河北省石家莊市,專業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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