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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沈默權在中國的實現】沈默權在中國的現狀

摘要:沈默權作為國內和國際社會法治建設中的壹項重要權利,在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建設和完善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並沒有賦予沈默權相應的法律地位,而且近年來我國冤假錯案頻發,使得對沈默權的研究越來越迫切。本文通過闡述沈默權制度的概念和分析其內在價值,說明了確認沈默權法律地位的必要性,並對我國沈默權制度的發展和構建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沈默權;人權;保護

二戰後,各國開始反思二戰中對民權的踐踏,更加註重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沈默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之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辯護權的基礎。遺憾的是,近年來我國出現了不少冤假錯案,如杜案、李九明案、聶樹斌案、佘祥林案等等。[1]因此,探討沈默權在我國制度中的設計就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沈默權的概念

沈默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沈默權是公民言論自由的具體表現,即任何人都有權決定他想說什麽或不想說什麽,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狹義的沈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回答偵查機關的提問,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保持沈默的權利。按照這種狹義的理解,沈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壹項訴訟權利。我們這裏說的沈默權是狹義的沈默權。

第二,實現沈默權的價值

沈默權具有多重價值。首先是沈默權的正當價值。每個人都渴望得到公平的對待,但現實的司法制度使得壹些人的權利受到不公平的對待。被司法機關訊問時,如果不如實表達,可能會吃虧。但是,如果妳有沈默權,並且被強力執行,那當然是妳權力的有力保障。其次,沈默權屬於人權範疇。國際人權法早已規定沈默權是人權的基本權利之壹,因此保障沈默權以實現真正的人權就顯得尤為重要。最後,沈默權的效率價值。最通俗的語言就是用最少的錢和最少的努力把事情做得最好,從而實現利益最大化。在刑事案件中,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更多案件的偵破,這也是沈默權的價值所在。

第三,實現沈默權的意義

目前,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沈默權的實現對中國司法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通過以下幾點:

1,有利於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

沈默權是人權的基本權利之壹。當前,我國人權呼聲越來越高,在法律層面上承認沈默權,以維護人的人格尊嚴更為迫切。沈默權的確立也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壹種保障。這也有利於避免如實回答其人身強制的義務,更有利於維護其起碼的人格尊嚴。

2.沈默權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在要求。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無罪的。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方承擔,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認定有罪之前享有訴訟主體地位。[2]因此,偵控機關不僅無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而且應當保障其權利。因此,貫徹無罪推定原則,需要確認被告人的沈默權,這也可以說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必然結果。

3.沈默權有助於防止權力濫用。

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偵查階段,由於各種原因,偵查機關為了盡快查明案件事實,過分依賴口供,又由於對法律規定的“應當如實回答”的誤解,強制犯罪嫌疑人承擔如實陳述的義務,強制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與事實相符。為了達到這種“如實回答效果”,完全可以采取壹些違法的手段,讓嫌疑人說出他所期望的話。沈默權的確認可以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尤其是偵查權的濫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第四,我國沈默權制度的發展現狀及構想

我國目前沒有關於沈默權的明確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的權利。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首先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申辯情節,然後再向他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沈默權制度的實現需要很長的時間,不可能壹蹴而就。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同時,也要結合我國的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倫理價值觀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和統籌規劃。[3]力爭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在最短的時間內實現沈默權。針對我國沈默權制度的設計,本文有幾點設想:

1.從立法上明確沈默權。

賦予沈默權法律地位是推進沈默權制度建設的關鍵。具體內容:享有沈默權的主體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證人,但證人的沈默權應當不同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權的權力應包括:拒絕回答、保持沈默或如實回答;行使的期限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之日起至刑事訴訟結束止。

2、堅持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毫無疑問,沈默權的確立有利於人權的保護。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雙重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濫用沈默權,不僅會增加偵查成本,還會大大降低偵查效率,不利於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活動。因此,在構建我國沈默權制度時,必須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的原則,以充分發揮沈默權的最佳效益。

3.完善“坦白從寬”政策,明確“如實回答”內涵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眾所周知的政策話語,但現在這壹政策需要完善,具體表現為:第壹,“坦白從寬”具有視情況而定的性質,只能在法定刑以內從輕處罰,不具有法律強制性。第二,所謂的“坦白從寬”,只是壹種刑事優惠政策,而不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規則。第三,對犯罪嫌疑人的優待太少,無法讓他們招供。因此,法律應當規定口供的具體細節,加大對犯罪嫌疑人的優惠幅度。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郎勝在兩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如實回答”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回答。因此,本文認為,這裏的“應當”壹詞應理解為“倡導性”規範,而非“強制性”規範。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沈默權的實現對我國來說是漸進的,因為它涉及到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人文觀念和社會狀況等。,而且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才能決定是否選擇。我們不能根據自己的想法來評判我們國家的法制。我們需要從大局出發,站在壹定的高度,而不是為了壹己私利。看了國內學者的文章,分析了我國實現沈默權的思路,並對我國目前關於沈默權的爭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遺憾的是,由於自身能力和知識有限,無法進行深入的分析,觀點也比較簡單甚至幼稚。希望有更多的學者發表看法,讓後輩學習。總之,相信隨著我國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很多專家認為我國目前的制度已經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沈默權將是我國刑事訴訟證據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資料:

長鐘真。論沈默權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確立[J]。廣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0,(10)。

[2]林·。論追究沈默權的訴訟價值[J].長春理工大學學報,2009,(3)。

[3]高克威。無罪推定與沈默權的關系分析[J].公共商務,2009,(6)。

作者簡介:崔,男,臨沂大學法學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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