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建設部2002年4月15日發布)。
1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防止食品和環境汙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食品衛生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廢棄食用油脂(以下簡稱廢棄油脂)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動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後產生的非食用油脂、餐飲業廢棄油脂、含油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分離後產生的非食用油脂。
3.凡產生地溝油和從事地溝油收集、收購、處理、貯存、加工、銷售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4、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的廢棄油脂,應當及時收集並使用印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密封容器,安排專人負責管理;排放含油廢水時,應按照規定的方式使用標明“廢油專用”的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設施。
5.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收集、排放的廢棄油脂應當每月統計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去向以及防止汙染的設施和類型。
6、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廢棄油脂,除作為廢棄物直接排放外,只能出售給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從事地溝油收購的單位只能將收購的地溝油出售給地溝油加工單位,不得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7.從事廢棄油脂收集、加工的,應當建立廢棄油脂收集、收購、銷售臺賬制度,記錄每批廢棄油脂的時間、數量、單位、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等,並長期保存。
從事廢棄油脂加工的單位不得將加工後的廢棄油脂作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銷售。未經處理的油脂不得排放到環境中。
轉運廢棄油脂的配送點、貯存場所和設施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8.衛生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收集、處理、貯存和加工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的收集和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中的地溝油回收加工單位進行登記,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無證回收加工地溝油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油脂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廢棄油脂或者含有超標油脂的廢水的排放行為。
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運輸、儲存廢棄油脂的監督管理,防止對城市市容和環境的汙染;有毒有害的廢棄油脂禁止進入城市固體廢物處理系統。
9、以加工食品為目的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地溝油,用地溝油加工銷售食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擴展數據?
包頭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
法規的主要內容和解釋:
1.加強對產生排放物和收集加工廢棄食用油脂單位的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新建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和收集加工單位,應當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並通過竣工驗收。原排放單位必須安裝油水分離器或隔油設施。既控制源頭,又對產生排放的原單位進行整改,加強廢棄食用油脂管理。
2、建立廢棄食用油脂轉移制度。為了準確掌握廢棄食用油脂的流向和數量,使廢棄食用油脂處於有效監管之下,條例規定,排放單位和收集加工單位應當建立轉移聯單制度,明確雙方應當對廢棄食用油脂的數量進行簽字確認,雙方各執壹份,並報環保部門備案。
同時規定,收集處理單位還應當建立廢棄食用油脂來源、數量和產品走向的臺賬,並按月向環保部門報告。
3.嚴格限制收集和處理地點。為防止廢棄食用油脂收集加工過程中的二次環境汙染,《條例》明確規定,收集加工單位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集散點、貯存場所和設施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4.禁止將廢棄食用油作為食用油銷售和使用。《條例》對此作出了嚴格規定。除了明確規定處罰措施外,還規定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包頭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