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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化肥監督管理權的思考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基層執法人員對農資監管尤其是化肥的監督管理壹直比較困惑。壹般來說,有兩種典型的觀點。壹個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歸農業農村局,壹個是農資的監督管理歸合並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壹種觀點認為,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論點如下: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17版)(2017165438 10月30日修訂)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罰款: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與登記核準的含量不符的。"

該條例明確提出,肥料的監督管理屬於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不符合註冊標準的,指向產品質量不合格問題。

在農業農村部的三個規劃中,對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作了如下規定。農業農村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第四條第壹款第八項負責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第十條本規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

有必要簡要介紹壹下農業投入的概念。其中,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質。包括種子、種苗、化肥、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農膜、農業機械、農業工程設施設備等農業工程物資。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農業投入品是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要嚴格規範農業投入品使用,明確相關法律責任。本法並未對違反農業投入品規定的行為規定統壹的法律責任,而是由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通過設定指導性條款進行規範。到目前為止,涉及的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主要有:農業法、漁業法、畜牧法、農藥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種子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等。

第二種觀點認為,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主管部門是合並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對農資市場的監管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本辦法第三條所稱農資,是指種子、農藥、化肥、農業機械及零配件、農膜等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農業投入品。本辦法所稱農業經營者,是指從事農業經營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二)依法對轄區內農資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查處不合格農資;(三)依法受理和處理轄區內農資消費者的投訴和舉報;(四)依法履行農資市場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合並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自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利和義務加強對化肥等產品的質量監督。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5)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對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查處價格違法收費、不正當競爭、非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和專利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和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及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中消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國家監督抽查。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和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負責纖維質量監督。第八條本規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三個方案也提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第三條第五項也提到組織指導查處假冒偽劣行為。

因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農業投入品的行政管理部門,這是毋庸置疑的。

對於前面兩種典型意見,筆者贊同第壹種。如上所述,《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17版)(201711.30修訂)《農業農村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對化肥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真正的界定,第二次意見中提到的《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在20655年公布,

那是不是意味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化肥沒有監督管理權?在我看來,並不是。在《國務院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決定》國發[2065 438+09]19號中,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有10類,第九類產品是化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遵守本條例。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生產許可證條例》明確規定,企業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生產許可證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更,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在經營活動中銷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總之,化肥是壹種重要的工業產品,應該對這些產品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遵守本條例。違反生產許可證規定的,工業產品認證管理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2065438+2008年7月30日實施)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工業產品認證管理工作。第三條第七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國家監督抽查。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和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負責纖維質量監督。”

綜上所述,化肥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業農村局,負責化肥登記的監督管理和產品質量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於合並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有權對化肥的生產和銷售進行監督管理,但僅限於工業產品的生產許可管理。化肥質量抽查不合格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復審期滿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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