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是相對的,壹方有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另壹方也有對財產保全申請提出異議的權利,看誰的理由更值得肯定。壹、如何處理對財產保全申請的異議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法院的財產保全程序1、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也可以在起訴期間或起訴期間提供擔保;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的,可以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有錯誤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訟保全: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4.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三、解除財產保全的方法訴訟保全的效力壹般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在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1.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請人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也及時撤銷訴前保全。2.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可執行財產擔保的,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或由資信可靠的擔保人出具的擔保。無論哪種擔保,都應該便於人民法院控制和執行。擔保金額應當相當於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或者申請人請求的價值。在實踐中,擔保壹般由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和信譽良好的大型企業出具。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當是無條件的、無限期的、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受理。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擔保金額不足,可以接受,但只釋放相應的價值,不足部分的等值財產繼續保全。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如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發現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等。,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可知,被申請人對財產保全措施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異議,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和執行的監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