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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指導作用是什麽意思?

法律的功能壹般是指法律對社會的影響。要理解法的功能,首先要註意:法的功能與法的本質和目的密切相關並相互作用。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第壹,法律的作用體現在法律與社會的互動中。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壹部分,它的產生、存在、發展和變化是由社會的生產方式決定的。法律是由社會決定的,但也有相對的獨立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獨立性體現在法律可以促進或延緩社會的發展。第二,法律的功能直接表現在國家權力的行使上。成文法、習慣法和判例法都與國家權力有關。法律之所以能夠規範人們的行為,調節社會關系,就在於它以國家權力為後盾,與官方權威相聯系。這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標誌。同時,現代法律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擴大也是國家權力進壹步擴大和加強的結果。因此,法律的作用和國家的地位和作用既是外在的,也是內在的。第三,法律的功能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體現。法律本身並不能決定法律是否、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對社會產生影響。法律的功能可以分為規範功能和社會功能。這是根據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形式和內容對其功能的分類。從法律是社會規範的角度來看,法律具有規範功能,是法律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法的本質和目的來看,法具有社會功能,社會功能是調整法律法規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這種法律角色的劃分,使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現象,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征;同時也明確了不同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法律的規範功能可以分為五種:引導、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法律的這五大規範功能是法律所必需的,任何社會的所有法律都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法律體系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不同,法律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也會不同。引導作用是指佛法對我行為的引導作用。在這裏,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導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個別指導,即通過壹個具體的指令形成對具體人具體情況的指導;壹種是規範引導,是通過通用規則對相似的人或行為的引導。雖然個別指導很重要,但規範指導在建立和維持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方面意義更大。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采取兩種方式來引導人們的行為:壹種是確定性引導,即通過設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去做或約束某種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界定必須從事或不從事的行為邊界。壹種是不確定性的引導,也叫選擇的引導,就是通過宣示合法權利,給人壹定範圍的選擇。評價功能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和衡量他人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功能。在這裏,行為的對象是別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們行為的基本標準。教育功能是指法律通過實施對普通人行為的影響。這個功能體現在警示功能和示範功能上。法律教育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守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預測功能是指隨著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提前預測他們將如何彼此行為。法律預測功能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包括公民、社會組織、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之間的行為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行為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是社會能夠存在的主要原因。強制是指法律可以通過懲罰違法犯罪行為來迫使人們服從法律。在這裏,強制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法律,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這裏,法律必須具有壹定的權威性。沒有強制,法律失去權威;強化法律的強制性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性。法律的社會功能是從其本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確定的。如果說聲明的規範功能取決於法律的特性,那麽法律的社會功能則由其內容和目的決定。法律的社會功能主要涉及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生活;有兩個方面:政治功能(階級統治的功能)和社會功能(執行社會事務的功能)。當然,雖然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它並不是萬能的,因為(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所以法律不可能超越社會發展的需要去“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壹,它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調節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系(如人與人之間的感情關系、友誼關系)不適合法律調整,法律不應介入;(4)法律本身的約束,如語言表達的局限性。在實踐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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