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賣的程序主要有:
接受拍賣委托:房地產出賣人擬將房地產拍賣業務交給拍賣行,同時也擬承辦拍賣業務的,應當在出賣人向接受拍賣業務的拍賣行作出明確委托後,雙方簽訂委托協議。
房地產拍賣的委托壹般需要以下相關證明文件:
1.房地產拍賣標的的產權證明;
2.產權人身份證明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書;
4.拍賣房地產處分權的證明文件;
5.產權證註明歸* * *所有的,須出具* * *的權屬證明及其他經公證的同意* * *出售的委托書;
6.拍賣房地產的詳細資料,包括權屬、位置、數量、面積、性質、使用年限和目前用途、圖件等。;
7.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文件;
8.對於私人財產,如果拍賣人是委托人,應出示經公證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的委托文件。
拍賣房地產標的的確認與調查:拍賣行應對委托人提供的產權證、相關文件及證明材料進壹步核實、取證並進行現場調查。文件和資料的驗證內容主要包括:
1.拍賣標的是否與提供的房地產權證壹致,產權檔案中註明的產權人是否與產權證上的產權人和出賣人壹致;
2.產權來源是否明確,如新建、改建,是否有規劃、用地、建設管理單位的批準文件,是否有新證;
3.房產面積是否與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報告壹致;
4.產權證“他項權利”壹欄是否有抵押登記或租賃權登記等他項權利登記;
5.是否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文件;
6.是否有他人申報其對該房地產權利的文件;
7.是否有產權證遺失的記錄;當前產權證是原證還是新證;是否在報紙上發表聲明;
8.是否有物業糾紛記錄及處理情況;
9是否在拆遷範圍內、被凍結範圍內、禁止買賣範圍內;
10.土地來源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使用性質、劃撥、出讓、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改變用途等。
3.接受委托,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接受委托拍賣的條件具備後,應當按照要求,結合拍賣房地產的特點,簽訂拍賣合同,明確規定有關事項。壹般房地產委托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托人、拍賣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
2.委托房地產的名稱、位置、土地面積、建築面積、用途和使用年限;
3.拍賣房地產的交付方式和付款方式;
4.拍賣費用的條款、傭金和支付方式;
5.拍賣的方法和期限;
6.拍賣程序中止和終止的條件;
7.違約責任;
8.合同的簽訂日期和有效期;
9.拍賣底價;
10.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4.房地產評估和底價的確定:
1:房地產評估
具體工作如下:
(1)選擇房地產估價機構,確認評估師資格;
(2)提出評估目的;
(3)與評估機構簽訂協議,提供評估所需資料;
(4)與評估人員實地查房,獲取評估所需的現場資料;
(5)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
2.拍賣底價和起拍價的確定
確定拍賣底價的主要依據是:
(1)待售房地產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由有資質、有經驗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
(2)雙方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壹般因素、區域因素和個體因素。對這些因素的分析也有利於確定房地產拍賣標的的底價、起拍價和加價幅度;
(3)拍賣行的經驗
(4)與委托人對估價報告及各種因素進行客觀、科學的分析,在達成壹致的基礎上確定拍賣保留價和起拍價。
發布拍賣公告,組織接待競買人。
公告信息的內容應當包括:
(1)委托人、拍賣行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
(二)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3)拍賣房地產基本信息:1:委托房地產的名稱、位置、土地面積、建築面積、用途、使用年限;2.拍賣房地產的使用、占用或者出租;3.產權的性質
(四)房地產轉讓拍賣後應繳納的稅費;
(五)投標人條件;
(六)投標保證金;
(七)拍賣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六個現場拍賣階段
拍賣行和競買人應當按照公告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正常的拍賣程序和規則對拍賣房地產進行公開競價。出價最高者為買方;相反,拍賣行宣布不成交,撤回拍賣標的。
產權轉讓
現場競價成功後,壹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立即交納壹定比例的成交價款作為定金,並與委托人簽訂轉讓合同,在拍賣行的協助下對房產進行拍賣,以協助買賣雙方做好房產權屬轉移登記工作,直至最終取得房產產權證或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的窗口受理單,拍賣過程才最終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