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俄羅斯哈蒙礦業投資環境分析

俄羅斯哈蒙礦業投資環境分析

豐富的礦產資源是阿勒泰地區周邊國家的資源優勢,構成了阿勒泰地區利用周邊國家的資源基礎。第壹、二節闡述了阿勒泰成礦帶的成礦背景、地質條件和規律,並對阿勒泰地區周邊國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進行了分析研究。本節主要分析周邊國家的礦業投資環境。如果說資源基礎是硬件,那麽投資環境和政策則構成了阿勒泰地區利用周邊國家礦產資源的“軟件”。只有軟硬件有機結合,周邊國家的資源才能更有針對性和實用性。以下是按國家闡述的要點。

壹.俄羅斯

(1)礦業法律法規

2008年5月,俄羅斯正式實施《俄羅斯限制外資進入戰略產業法》。對於外資投資涉及國家命脈的行業,俄羅斯壹直保持著非常謹慎的態度。它實施了幾項臨時法律法規,但壹直缺乏統壹的立法對其進行規範,現有的法律也不系統。新法規定13類42種經營活動視為戰略性產業,限制外資進入。與礦業開發相關的戰略性行業有:地質研究或資源勘探以及聯邦地下資源區塊的地下資源開采。

戰略礦藏的標準是:對聯邦地下資源公司的控股權不得超過5%。根據俄羅斯工業和能源部的資料,戰略礦藏(油氣田)包括放射性、有色金屬和稀有、分散元素礦產,如鈾、鉆石、純應時、鎳、鈮、鉑族金屬、鈷、鈹、鋰、原生金(儲量50噸以上)和銅(儲量50萬噸以上);石油(儲量超過7000萬噸)、天然氣(儲量超過500億立方米)等能源礦產。

新的戰略礦床(油氣田)標準比以前的標準低很多,所以相當壹部分油氣田被列為戰略油氣田,其中油田30個,氣田40個。包括烏多坎在內的銅礦床被列為戰略礦床。金礦,Sukhoilog金礦被列為戰略礦床。

根據新法規定的標準,俄羅斯天然氣工業股份公司、盧克石油公司、俄羅斯石油公司、蘇爾蓋特石油天然氣公司、韃靼石油公司、秋明-BP石油公司、Ahlroos礦業公司、諾列爾鎳公司等自然壟斷實體將被列為戰略企業,其數量將占所有行業的壹半以上。

應盡可能簡化俄羅斯戰略性產業外國投資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在聯邦政府層面確定協調國家統壹立場的磋商程序,對外國投資的進出實行“壹個窗口”原則。復習水平高。外資企業若想根據法律獲得相關公司或具有戰略意義的地下資源區塊項目65,438+00%以上的控股權,必須向相關全權代表(原俄聯邦反壟斷局)提交申請,由聯邦安全委員會牽頭的跨部門特別委員會進行審查,由俄羅斯總理擔任委員會主席。如果認為該項目將威脅國家安全,申請將轉交政府審查,政府總理將有權作出最後決定。壹般情況下,這個過程是3個月左右,特殊情況下,審核過程可以延長3個月。該法規定,不涉及該法頒布前已經完成的交易,但所有持有俄羅斯戰略工業公司5%以上股份的外國公司必須向俄羅斯政府備案其持股情況。

俄羅斯有必要加快新法律的出臺,以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其指導思想是按照國際慣例盡可能滿足WTO的需要,同時考慮國內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盡可能滿足國家利益。新法規定的行業和領域對外資設置了限制,這將成為抵禦外資對俄相關行業沖擊的市場保護措施之壹。從國際礦業開發合作的角度來看,新法的實施增加了外國投資者投資俄羅斯礦業開發的難度。

(二)礦產資源稅收政策

俄羅斯於6月1996+10月1日生效的《關於礦產原料基地再生產傭金的決議》規定了地下資源使用權支付中的礦業支付和礦產原料基地再生產傭金。礦產原料基地的再生產基金是按礦產品銷售額的壹定比例提取的,不同礦產的比例不同,如油氣10%,鐵礦石3。7%(表5-12)。

表5-12俄羅斯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比例

資料來源:宋國明,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國土資源信息,2002年。

從2002年6月65438+10月1,俄羅斯開始征收礦產資源開采稅。取消了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傭金制度。礦產資源開采稅的稅率基本等於前期礦產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的壹半和礦產開采權平均繳納額之和。

俄羅斯聯邦政府第926號決議(2001)批準了礦產資源使用費定期支付新的最低和最高標準(相當於礦山地租)。不同的礦種有不同的標準,探礦階段大致範圍為20 ~ 360盧布(77 ~ 1 385人民幣)/km2。勘探階段為800 ~ 20000盧布(3078 ~ 76959人民幣)/km2(表5-13)。

表5-13 2006 54 38+0俄羅斯不同礦種不同勘探程度定期支付標準

資料來源:宋國明,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國土資源信息,2002年。

第二,哈薩克斯坦

(1)與礦業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

隨著哈薩克斯坦天然氣資源在中國新疆阿勒泰的成功利用,有必要進壹步了解哈薩克斯坦礦業投資的相關法律法規,為該國礦產資源的利用奠定基礎。本文參考相關資料,對資源法、稅法、投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闡述和解讀。詳情如下:

1)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控制。2004年2月8日14,2005年14,2006年14,2006年12,29,2006年哈薩克斯坦連續三次對資源法進行修改和補充,分別引入了“優先(購買)權”和“中央集權”的概念。主要包括礦產品交易優先權、地下資源使用權轉讓優先權和集中化。地下資源使用者違反上述“優先”和“集中”規定的,國家有權單方面撕毀合同。

2)嚴格礦業權審批管理。《資源法》規定了地下資源采礦權轉讓的程序、地下資源采礦權轉讓的審批部門和機構(能源礦產部)、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程序、資源采礦權的期限和延期。例如,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壹般為6年。壹般情況下,探礦權人可以延期兩次,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兩年。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5年。對於儲量巨大的礦山,可以簽訂有效期為45年的合同,並規定申請合同延期的期限。

(二)礦產資源稅收政策

1.公司稅

在哈薩克斯坦註冊的企業繳納的原稅有十幾種。2009年6月65438+10月1頒布的新個稅法,降低了企業的稅負,企業所得稅降幅最大,從之前的30%降到2009年的20%,再降到201的15%。其他稅種均有不同程度的調整(表5-14)。

表5-14哈薩克斯坦新舊稅法稅率對照表(主要稅種)

資料來源:於欣,《哈薩克斯坦資源礦產投資相關法律簡析》,2009年6月5438+2月8日,駐哈薩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2.稅收激勵

新稅法幾乎取消了所有以前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09年6月5438+10月1,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只開了壹個小的優惠窗口,新個稅法重新制定了地下資源開采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標準。地下資源開采企業可以在三年內對其初始固定資產投資進行折舊。壹是對於礦山企業,按采礦合同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扣除占初始固定資產50%的折舊費用。二是對油氣開采企業,按油氣開采合同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占初始固定資產30%的折舊費。

3.出口稅和礦產資源開采稅

除了石油和天然氣,幾乎所有的出口產品都免除出口稅。

1)出口所得稅。新稅法取消油氣出口稅,增加油氣出口所得稅。稅率是根據石油和天然氣的價格確定的。價格越高,稅率越高(表5-15)。取消煤炭礦產資源開采稅,開征2。1%出口所得稅。

表5-15哈薩克斯坦石油及凝析油出口所得稅稅率表

來源:於欣,《哈薩克斯坦投資資源礦產相關法律簡析》,2009年2月8日,駐哈使館經貿參贊處;註:當P < 40時,稅率為零。

2)礦產資源開采稅。固體礦物的收集量取決於不同的礦物,壹般為0。金屬礦物為3% ~ 9%,鉻鐵礦為17%。非金屬礦物壹般在2%-4%之間。5%,而寶石礦產的稅率高達12%。煙煤等礦產品稅率為零,出口煙煤稅率為2。51%(表5-16)。石油是由原油年產量決定的(表5-17)。

表5-16哈薩克斯坦礦產資源開采稅率

資料來源:於欣,《哈薩克斯坦資源礦產投資相關法律簡析》,2009年6月5438+2月8日,駐哈薩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表5-17哈薩克斯坦原油開采稅率表

資料來源:於欣,《哈薩克斯坦資源礦產投資相關法律簡析》,2009年6月5438+2月8日,駐哈薩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4.企業用於投資的設備特許權

對於外國投資者,稅收優惠已經取消,但優惠關稅條件仍然存在。根據2003年6月5438+10月8日通過的《投資法》規定,凡與工貿部投資委員會簽訂投資合同的外國投資者,可享受以下優惠待遇:①投資者進口生產設備免關稅;(2)國家可在土地使用、房產、機器設備、計算機、計量器具、交通工具(汽車除外)等方面給予外商壹次性實體支持。

最近“哈薩克斯坦含量”的概念對礦山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過程中,采礦權人應更多地使用哈薩克斯坦企業生產的設備和原輔材料,更多地使用當地公司提供的服務,並雇用更多的當地員工。

可以看出,新資源法的修訂加強了哈薩克斯坦對國家礦產資源的控制。新稅法根據國際市場調整了礦產品的稅種和稅率,降低了地下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的稅收。新稅法幾乎取消了之前所有針對外商的稅收優惠政策,除了固定資產折舊。

三。蒙古

(1)法律、法規和政策

為了吸引國內外資金盡快開發利用國家的礦產資源,1997年,蒙古國國家大呼拉爾通過了第壹部礦產資源法。2006年7月8日,新版《礦產法》通過。根據新法,投資開發蒙古國礦產資源的主要政策有:①制定了戰略礦產劃分標準,明確了國家參股礦產的條件和股份比例。加強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控制和管理。②規範證照發放和管理,增加礦業經營活動的透明度。新法實施後,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數量從2007年的5 588個減少到2009年底的3 659個,減少了68個。41%,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減少76。94%和39。01%。③縮短了礦產開發專項許可證的總有效期,提高了礦產資源開發相關費用標準。④增加了簽訂投資合同的投資基數,增加了投資合同審批的部門和環節。⑤突出保護自然環境的重要性,加大對破壞自然環境的持證者的懲罰力度,有利於遏制礦業與環境保護的不和諧。⑥充分照顧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利益,合理分配礦產開發收益,有利於維護國家和諧和社會和諧穩定。

新《礦產法》對中國蒙古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產生了兩方面的影響。優勢在於:①蒙古國法律的逐步完善,為我在蒙古國礦產領域的投資提供了更加透明和規範的法律環境。②新《特別許可管理法》的規定,將有效避免特別許可的惡性炒作和企業間的無序競爭。(3)國家參與礦產資源在壹定意義上有利於促進中蒙兩國在礦業領域的合作。不利影響表現在:①法律政策的不穩定增加了投資風險,並借機瘋狂投機,搶占外商持有的礦權。(2)提高企業運營成本,縮小投資利潤空間。雖然蒙古國幅員遼闊,資源豐富,但其惡劣的自然環境和落後的基礎設施(包括水、電、交通和通訊)對礦產資源的開發造成了很大的障礙。③簽訂投資合同的門檻提高了,國內壹些企業為此付出的努力白費了。

2006年,蒙古國國家大呼拉爾春季會議通過了稅法、銅金暴利稅法、新礦產法等壹系列修訂草案,蒙古國礦產資源開發面臨新形勢。中國企業應認清蒙古國礦產資源開發的新形勢,積極采取有效對策。

(二)礦產資源稅收政策

近年來,蒙古的地質和礦產管理機構發生了壹些變化。2004年,礦產資源局和石油管理局合並成立蒙古國礦產資源和石油管理局(MRPAM),隸屬工貿部,2009年成立礦業能源部,蒙古國礦產資源和石油管理局(MRPAM)隸屬礦業能源部。礦產資源管理更加規範,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控制力度也有所增強。

蒙古國於2006年頒布了新的礦產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1)牌照有效期將由7年延長至9年;采礦許可證最長70年,資源補償費調整為5%。

2)修改稅法,降低所得稅。取消雙重征稅,降低所得稅,將企業所得稅從30%降至25%。增值稅由15%降為10%,再投資的10%在企業稅中抵扣。

3)立法引入了“戰略礦物”的概念。將那些對蒙古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有潛在影響,或國際需求巨大的礦產定義為戰略礦產。

4)穩定投資者協議,延長使用壽命。投資5000萬美元至6543.8+0億美元的項目,應簽訂期限為6543.8+0年的協議;投資1億美元至3億美元的項目,應簽訂15協議;如果投資超過3億美元,應簽訂30年的協議。

自2006年以來,蒙古的黃金和銅的生產和經營受到暴利稅的控制。暴利稅適用於以下情況:①當金價高於850美元/盎司時,銅價高於2600美元/噸..②金礦、銅礦的土地使用費和增值稅按國際最佳經驗執行。③煤礦企業必須繳納2。5%的礦業用地使用稅,但實際上只有國有公司和大型私營公司全額繳納。

  • 上一篇:東寧王西欣
  • 下一篇:法律701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