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總額高,壹方面是因為查處的案件增多,另壹方面是罰款的範圍大大增加。以前的處罰大多是不罰(沒收違法所得,罰兩倍違法所得)。每年只有兩三起不罰的情況,到了2016,達到了21。
到處跟著我。2016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案件激增,首次突破100件。
業內人士認為,證監會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規範,進壹步細化和公開自由裁量權標準。
罰款金額將每三年增加壹次。
9月1日,證監會表示,通過對專項行動第三批18內幕交易案件的查處,當前內幕交易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在違規交易金額巨大,往往超過千萬元,有的甚至上億元。很多案件都達到了刑事追訴的標準。
與此同時,證監會處罰的內幕交易金額也逐年上升。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的研究團隊近日發表了壹份研究報告《中國證監會內幕交易行政處罰案例匯總》,該報告是由證監會於2007年至2016年作出的。
以202份內幕交易行政處罰決定為主要研究對象進行系統分析。結果顯示,2016年度內幕交易涉案金額和查處人數均為歷年最高。
報告作者張明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從數量上看,近十年來,2016、2014、2013的罰款數量位居前三,其中2016數量最多。懲罰
從金額上看(剔除2013光大證券烏龍事件罰款5.2億元),2016年度證監會對內幕交易案件的罰沒金額合計已超過3.8億元,占2015年度罰沒金額的26%。
倍,也就是201年的11倍。
從罰沒金額分析,2016平均案件數近700萬元。根據罰沒金額,我們每年都會調查前20名的處罰決定。其中2013年3個,2014年2個,2016年15個。
“從更長期的縱向梯度來看,2007-2009年罰沒總額為10萬,2010-2012年為百萬,2013-2015年為1000萬。它幾乎每三年增長壹個數量級。”張偉說。
從證監會的處罰力度來看,無壹罰三的年份為2016和21;2015的1,2014的3,2013的2,2012的1,都是往年的。
沒有。從十年處罰書來看,2016年,無壹罰案件數排名第三,無壹罰案件數排名第二,無壹罰案件數排名第壹。
張明說:“由此可以看出,2016年,不僅無壹罰案件數量多,最重要的是無壹罰案件數量名列前茅,遠超往年,說明證監會處罰力度在明顯加大。”
裁量基準十年未修改。
壹個不罰還是兩個三個甚至五個都不罰?他們之間的差距是幾何的。依據是什麽?
據《法制日報》記者了解,2007年,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認定指引(試行)》。***29、內幕的規定(現在統稱。
內幕信息,從稱謂上看,這個規則是很早以前的),對內幕信息、內幕交易行為和違法所得的認定,規定了不構成內幕交易的情形,以及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的情形
情況。
“如果證監會仍按此處罰,也是‘依法’。只是這個方法太老了。已經快十年了,還是壹個試驗。現在的市場環境,內幕交易的數量,涉及的金額都和十年前有很大的不同。”證券律師張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2065438+2005 65438+10月23日,在證監會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上,時任證監會主席肖鋼強調,要把監管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規範。
張表示,證監會作為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法律賦予其壹定的自由裁量權,但不能“太自由”或“太任性”。這就需要認真取證,嚴格認定責任,量刑過重。
如果證監會是以2007年的規則為基礎,那麽現在是時候對規則進行修改了。不僅規則要修改,證券法修改也要考慮當前的現實。張說:“如果規則不細化,不知道相對人的預期,就會產生糾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自然會增多。”
哪些情況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哪些應該加重處罰和頂格處罰?證券法的規定比較粗糙,不可能把所有情節都列出來。壹方希望規則越細越好,規則越細,期望越清晰;而證監會在處罰上考慮的因素很多,不能太細。這壹直是公眾關註的話題。
學術界也註意到了這個問題。據記者了解,清華大學某知名法學教授的報告已提交相關部門決策。
今年行政復議案件達到100件。
對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可以請求行政復議,不服復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然,妳也可以不經過復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明表示,縱觀近十年來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016的決定較之前有了明顯的改進,法律規定更加具體和細化。即便如此,不服的相對人仍在逐年增加。
《法制日報》記者統計發現,2012,2013,11,2014,72,2015,206544,共有22件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相對人提起。
行政復議案件很多,但其中相當壹部分是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服的。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 * *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
(2015-2020)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細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我相信證監會會出臺壹段時間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很遠。
處罰多證明犯罪多,犯罪多證明這方面監管不夠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