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屬於侵犯其姓名權,沒有影響但違法情節輕微。
問題三: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法律應該如何判斷?姓名權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權,侵犯姓名權的案件主要有:
(1)幹涉:幹涉公民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強迫妻子隨夫姓、父母強迫子女隨自己姓、禁止養子女隨父母姓等。
(2)盜用:即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如以知名學者名義發表作品、收費辦班等。
(3)假冒:即冒充進行民間經濟活動。比如他冒用央視記者身份開展活動,隱瞞真實身份冒充。
公民應註意以下幾點,以維護自己的姓名權:
1)公民首先要明確自己姓名權的內容,才能提出自己的意見。
2)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甚至要求賠償損失。
問題四:如何告別侵犯自己姓名權的行為?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不限於在戶籍登記機關正式登記的公民真實姓名。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命名權
自名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名字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幹涉。自然人的姓氏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子女有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的,法律不應幹涉。即使婚後女方把夫姓加到自己名下,也是按照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決定的。
姓名壹般由自然人出生時的父母決定,但這並不是對自我姓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改名。自我命名權的另壹種表現形式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和意願,確定筆名、藝名和註冊名以外的其他相應名稱,任何人不得幹涉。
2.名稱使用權
姓名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使用本名或者自己的筆名、藝名、化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壹名稱。
姓名使用權是壹種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他人姓名。現實中,重名現象不屬於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平行名,即幾個人合法取得同壹個名字。在這樣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名字,除了故意混淆的人,他們都在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名字也可以轉讓給他人使用。通常,名人的名字往往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的奮鬥史通常能給人很大的鼓舞,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名字成為名人的象征,所以名字具有壹定的商業價值。比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運動鞋。這種轉讓姓名使用權的方式可以通過姓名共享股份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職業報酬的方式實現。這實際上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從以上分析來看,姓名權體現的利益是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壹定的經濟利益,比如用著名作家的筆名出版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藝人的藝名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的人格權中,自然人的姓名權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和商號的經濟利益相差甚遠,也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相差甚遠。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利益。
值得註意的是,名稱使用權的轉讓通常僅限於商業領域。如果嚴格要求身份屬性,則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也就是不允許任何人冒名頂替。原告周被某礦務局錄用為煤礦工人。因為吃苦,他離開礦上,擅自回國。經商定,鄒將冒名前往礦務局,鄒將以周的名義在該礦工作。後周稱侵犯其姓名權,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原被告姓名使用的原協議不合法,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改名的權利
姓名權是自然人根據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改名權。是指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規定變更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雖然這種更改名稱的行為只能通過單方面的表示才能生效,但在沒有公示的情況下,不能用來對抗第三方。登記名稱的任何變更也必須登記,非法變更也要登記...> & gt
問題五:侵犯他人姓名權會受到什麽樣的處罰?這種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不會受到刑事、治安、行政處罰。被侵權方將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賠償要求。被告只需要強制執行法院支持賠償的部分。
問題6:侵犯著作權和侵犯姓名權。姓名權是指侵犯公民決定、使用、變更姓名的合法權利,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從法律上講,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
著作權侵權是指壹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
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公民的著作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不適用賠償;
問題7:侵犯姓名權有哪些法律責任?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問題8:什麽是侵犯姓名權?廣義的名稱包括公民的姓和名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狹義的姓名僅指公民的姓和名。本文中的名稱是狹義的,是指公民經常使用的壹種特定的標誌,用以區分公民個人和第三人。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不限於在戶籍登記機關正式登記的公民真實姓名。例如,壹些作家和藝術家的筆名和藝名往往比真名更為人所知。再比如,中國有個傳統,取名字以外的字號,現在還有人保持這個傳統。所以,這些筆名、藝名、人物、數字只要能用來表彰自己、區別他人,都可以成為姓名權保護的對象。而公民使用的假名,由於不能真實表達某人的個性和特點,不受姓名權的保護。
姓名權具有很強的特異性,離不開權利人的參與。有學者認為,公民死亡後仍享有姓名權,法律對姓名權的保護延伸至公民死亡後。我們認為,公民壹旦死亡,就不能再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也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法定利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公民死亡,有人以其生命的假名從事某種活動,實際上是對公民名譽權的損害,不應視為侵犯公民姓名權。
問題9:無意侵犯他人姓名權是否應該負責?侵犯他人姓名權,對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壹般是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冒用。《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對姓名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發現上述情形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問題10:名譽權、姓名權被侵犯怎麽辦…應該怎麽起訴他…收集證據起訴* * *。具體操作律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