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在建築施工、建築物拆除、材料運輸和儲存、道路清掃和綠化養護、管道施工、礦產資源開發等活動中產生的松散顆粒以及泥漿暴露形成的壹定粒徑範圍的粉塵顆粒對周圍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汙染。
前款所稱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砂漿、石膏、水泥、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容易產生懸浮顆粒。第三條揚塵汙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汙染者負責、屬地管理、部門監管、公眾參與、預防為主的原則。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相關行政部門揚塵汙染防治綜合評價制度;應當制定揚塵汙染防治規劃,並將揚塵汙染應急措施納入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
當空氣受到嚴重汙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城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發布空氣重汙染預警信息,並根據空氣重汙染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責令施工現場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建築物等揚塵管控應急措施。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揚塵汙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工程和裝修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施工、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和處置、道路清掃保潔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渣石等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並配合城管等執法部門查處車輛未密閉運輸、沿途撒漏等違法行為。
房產部門負責主城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已依法征收的建(構)築物拆除過程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路、水路、港口、碼頭施工和作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和河道、堤防裸露土地綠化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汙染防治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和實施揚塵汙染防治的具體措施,並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揚塵汙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投入,鼓勵和支持揚塵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揚塵汙染防治技術。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制定並實施揚塵汙染防治規範,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管理。第八條倡導和實施綠色施工管理,有效節約資源,提高廢棄物利用率,增強公眾自覺遵守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識,鼓勵和推廣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第三章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第壹節建設項目揚塵汙染防治第九條在招標文件中,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措施,並納入評標內容。第十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和具體防治措施,並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預算,專款專用。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汙染防治的內容。
對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制定揚塵汙染防治方案,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壹)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周圍應當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城市主幹道、風景名勝區、繁華地區周邊的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其他區域的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各類管線敷設工程,邊界應設置超過1.5m的封閉或半封閉道路封鎖;外殼底部應設置防溢座,外殼與防溢座之間應封閉;
(2)施工期間,在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安全網,物料升降機架外側采用安全網防護;
(3)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辦公區、工作區、加工場、材料堆場、道路等應硬化或鋪以同等功能的其他材料,並輔以濕作業;
(四)氣象預報風力達到5級以上,不得進行土方挖掘、填築、轉運、爆破、拆除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等作業;
(5)清除建(構)築物內的建築材料和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經過除泥、沖洗後駛出作業場所,采用容器或者管道運輸,禁止空中拋撒;
(6)建築垃圾24小時內不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堆放場,並對臨時堆放場采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
(七)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應當設置相應的泥漿池和泥漿溝,保證泥漿不外溢,廢棄泥漿應當密閉運輸;
(八)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飛揚的細粒建築材料,應當密封或者覆蓋;
(九)施工現場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采取封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
(10)混凝土攪拌站的料場應采取搭建封閉或半封閉工棚、擋風墻等永久性防塵措施,臨時存放在場外的砂石應覆蓋防塵網或防塵布;
(十壹)閑置3個月以上的土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的泥土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十二)其他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