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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研究

法律主觀性:

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要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2)家庭暴力的發生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說,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將暴力作為離婚的條件,作為法律賦予受害人的壹項權利,不得詢問受害人,法院也不能以此為由判決當事人離婚。(3)家暴受害人離婚後可以申請過錯賠償,即離婚後可以依據《民法典》關於離婚過錯賠償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同時受害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直接要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4)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作為民法,《民法典》沒有規定家庭暴力單獨罪名。家庭暴力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處罰,都要通過刑法來解決。比如我國刑法規定了虐待罪和故意殺人罪。家庭暴力符合其中壹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就可以依據刑法關於該罪的規定進行處罰,受害人可以依法得到有效的救助。《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和自由。原則上壹次家暴就可以離婚。但是家暴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標準和解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

法律客觀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婚姻制度的演變,家庭暴力嚴重侵害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問題日益突出。同時,家庭暴力引發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員利益,損害婚姻家庭基礎,加劇婚姻動蕩,危害社會穩定,因家庭暴力引發的重傷、殺人等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壹、對家庭暴力的理解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壹方成員對另壹方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傷害、精神摧殘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捆綁、毆打、挖苦、辱罵、恐嚇、無視、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之間的暴力、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90%左右是女性。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間,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婚姻制度的演變,家庭暴力嚴重侵害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問題日益突出。同時,家庭暴力引發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員利益,損害婚姻家庭基礎,加劇婚姻動蕩,危害社會穩定,因家庭暴力引發的重傷、殺人等刑事案件時有發生。隨著新中國的出臺,“禁止家庭暴力”首次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法律條文,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是壹種社會現象,更是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將涉及到法律調整的範圍。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成因,完善法律對策,開展多機構合作,對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二、關於遏制家庭暴力(1)反家庭暴力的重點在於及時制止和強制處罰。建議立法可以根據舉報數量對肇事者進行相應的制裁。公安機關承擔著對家庭暴力進行司法控制的主要職能。第壹次接到舉報,傳喚未成年施虐者到公安機關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報案,傳喚未成年肇事者到公安機關進行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報案三次以上,不論輕重,傳喚行為人到公安機關罰款或拘留。這樣的制裁會讓施暴者名譽掃地,遭受經濟損失,受到限制,產生心理恐懼,從而打擊施暴者的囂張氣焰。反家暴的重點在於及時制止和強制處罰。在家暴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很多受害者報案的目的是為了及時制止家暴,讓施暴者認識到行為違法,應該受到懲罰,而不是期望施暴者接受現實的嚴厲懲罰或者解散家庭。反家暴幹預越早,效果越好。(2)建議完善立法,國家司法部門予以幫助,即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及時有效地制止和懲治家暴實施者,並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以有效減輕家暴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避免家暴升級比懲治家暴犯罪更實際,更有利於維護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三)建立家庭暴力法律援助中心鑒於許多女性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後經濟困難,如找律師難、打官司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等,建議政府建立家庭暴力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社會救濟、傷殘鑒定和法律援助。切實維護婦女合法的人身權利和經濟權利。總之,反家庭暴力是壹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必須齊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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