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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郵電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郵電通信設施的建設,保障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郵電通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第三條自治州、縣(市)郵電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郵電通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貫徹國家發展郵電通信的方針,遵循人民郵電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

郵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接受人民和社會的監督。第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電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領導,將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郵電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哄搶和破壞。第二章郵電通信設施建設第六條自治州優先發展郵電通信事業,不斷提高郵電通信的整體水平。到本世紀末,全州所有城鎮和大部分村莊都將通電話,所有村莊都將通郵政。第七條郵電通信設施建設規劃和計劃,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地方郵電部門應積極參與規劃和計劃工作。第八條郵電通信設施建設應當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合理配置通信資源,保證國家公用通信網的統壹性、完整性和先進性。

國家公用通信網和專用通信網的建設應當統籌規劃、互利互惠、合理組網,充分利用國家公用通信網資源,合理組織專用通信,避免重復建設。第九條郵電設施建設應堅持多渠道籌措資金,資金來源是:

(壹)自治州、縣(市)郵電部門自有積累資金;

(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投入;

(三)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在年度機動財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以工代賑項目中安排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

(五)依法籌集的用於郵電通信建設的其他資金。

加強郵電設施建設資金的管理。郵電設施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條新建、擴建規劃開發的車站、機場、大型工礦企業、城市工業區、居住區、近郊區或者舊城成片改造時,應當規劃配套的郵電服務場所和郵電設施,所需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計劃,資金來源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新建建築物(包括住宅樓),應根據郵電通信的需要,按規定標準預設電話管線,並在底層設置信報收發室或信報箱群。

預設電話管線和信報箱的設計和建設標準,由國家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郵電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二條郵電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需要,設置郵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郵筒或者流動郵政服務站。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第十三條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郵電部門應當設置郵電服務網點,有關單位應當為郵電車輛提供郵件裝卸作業場所和出入通道。第十四條通信管線需要穿越橋梁、隧道、人防工程、水利工程等建築物,穿越航道和公路用地。郵電部門應按規定程序報批,並征得有關部門同意。通信管線不影響原建築使用或改變其結構的,不另收費。有關部門需要搶修或者拆除附著的通信線路和建築物時,郵電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五條郵電部門架設電桿或者埋設管線,應當合理規劃,節約用地,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免費使用設置電桿或鋪設管線所需的土地;但損壞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郵電部門應恢復原狀或按規定賠償。第十六條郵電通信設施和交通、電力、廣播電視等設施建設因施工場地狹窄,影響工程建設的,各單位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第三章郵電設施的保護第十七條郵電設施的保護範圍:

(壹)建築物、郵電標誌、標牌、郵電專用車輛和其他郵電運輸工具;

(二)公用電話亭、電話、郵亭、郵筒(箱)、信報箱、信報室、郵件轉運站等辦理郵電業務的場所和專用設備;

(三)通信桿、線、纜、光纜、拉線、電纜支架、絕緣電子、管道、管孔、配電箱、天線、饋線、地線、無線電臺、微波站(塔)、維護站、直放站、線路巡更室、郵電專用道路、輸電專用線、衛生通信地球站及其附屬設施;

(四)直接用於郵電通信的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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