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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考試備考要點。

距離二級建造師考試的閱讀指導只剩壹點時間了。相信大家都在緊張備考。為了幫助妳更高效更優質的備考,下面是邊肖為妳整理分享的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考試備考要點。希望對妳有幫助。

民事訴訟制度

1.掌握訴訟管轄權

我國民事案件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交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移交。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主張。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掌握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廣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民事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指定訴訟代理人。在建設工程領域的民事訴訟代理人中,委托訴訟代理人最為常見。

3 .掌握證據的種類,熟悉證據的保全和運用以及訴訟時效制度。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主要有八種: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證據進行固定和保護的制度;證據的適用包括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據收集、證明過程和證明標準。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律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利消滅。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分為四類:

壹是壹般訴訟時效,時效期限通常為2年;

其次,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滅失或者毀損寄存財產的,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

第三,特別訴訟時效不是民法規定的,而是特別法規定的;

第四,權力的最長保護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如果從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超過20年,法院將不予保護。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請求或者約定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4.掌握審判和執行程序。

審判程序可以分為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其中,第壹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起訴、受理、審前準備和審判四個階段。二審程序包括上訴的提起和受理、上訴的審理和上訴案件的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特別程序審判的對象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而是確認某些法律事實的存在和某些權利的實際狀態;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特別程序主要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審判監督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和人民檢察院抗訴程序。執行程序是實現裁判文書內容的過程。對發生法律效力且有支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有支付義務的當事人履行支付義務。應當熟悉執行的依據、執行案件的管轄、執行程序的發生、執行中的其他特殊問題、執行措施、執行終止等問題。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1.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

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規定:產權人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確定使用年限。超過期限非法使用的,由產權人承擔責任。

2.保修義務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經濟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1)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責任由施工單位索賠。

(2)因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購買者負責。

3.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移交)驗收之日起算。5%的缺陷責任。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進行竣工(移交)驗收的,從竣工(移交)驗收實際通過之日起計算。

(2)由於發包人的原因,自承包人提交竣工(移交)驗收報告後90天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關於竣工結算和質量爭議的規定

(壹)工程竣工結算的規定

《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及規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建築法》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1、工程竣工結算方法及編輯: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工程竣工匯總計算;

2、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

3、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4.合同外林星項目工程款的索賠與結算:發包人在接受發包人要求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關於人工的數量和單價、機械班次的數量和單價、使用的材料和金額等的施工簽證。發包人未簽簽證,承包人承擔責任;

5.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的事項處理:發包人應在接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不支付應承擔違約責任;

6、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7、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B)如何處理對已完成工程量的爭議。

《建築法》規定,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復或者返還或者重建。

承包人拒絕修理、退貨、重修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發包人要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當支付。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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