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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地質封存覆蓋的礦產資源評價

壹、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1.礦產資源法

《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在修建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之前...,未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不得經營重要礦種。”

2.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修建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建設工程設計任務書報批時,應當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證明。上述建設項目與重要礦床開采發生矛盾時,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後,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3.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建設項目上覆礦產資源審批的通知。

2000年6月5438+2月18日,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規範建設項目上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主要要求如下。

1)擬建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建設單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範圍內的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

2)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因實施建設項目而無法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但建設項目與礦區重疊,且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采的,不予覆蓋。

3)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以及《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種礦種的礦床規模的礦產資源。

4)對於需要覆蓋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單位提出覆蓋重要礦產資源的申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出具是否覆蓋重要礦產的評價報告,報國土資源部審批。

建設項目需要覆蓋非重要礦產資源的,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單位申請覆蓋非重要礦產資源,由礦產所在地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出具是否覆蓋非重要礦產資源或者覆蓋非重要礦產資源的評價報告,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5)經批準可覆蓋礦產資源的建設項目,在其範圍內有采礦權的,建設單位與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補償協議,並報批準覆蓋的部門備案,采礦權人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礦區範圍手續。

這裏的“壓倒性礦產資源”是指建設項目實施後,礦產資源無法開發利用。但建設項目與礦區重疊,且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采的,不予覆蓋。

“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以及《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種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上述情況以外的礦產資源為非重要礦產資源。

這34種礦產是指:煤、石油、油頁巖、烴類天然氣、二氧化碳氣、煤成氣、地熱能、放射性礦產、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鎢、錫、銻、鉬、稀土、磷和鉀。

二。上覆礦產資源評價的內容和方法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在修建鐵路、公路、工廠、水庫、城市水源、通信線路、輸油(氣)管道、輸電線路、大型建築物或構築物等建設項目,以及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前,需要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對建設項目所覆蓋的礦產資源情況進行評價。王等(2007)總結了新建項目上覆礦產資源評價的內容和方法。

1.評估工作的主要內容

1)了解和掌握項目選址、方案、範圍、項目來源等概況。

2)調查了解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地質礦產概況,重點查明項目建設影響區域的地質礦產特征。

3)確定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範圍(征地範圍)、壓礦範圍(覆蓋礦產資源範圍)、評價區(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範圍)。

4)查明評價區內礦業權(包括探礦權、采礦權)的設置和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情況。

5)估算礦石破碎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確定資源儲量類型。

6)討論覆蓋重要礦產資源的重要和重要項目的合理性。

7)提交建設項目覆蓋的礦產資源狀況評估報告。

2.評估工作方法

(1)工作程序

新建項目上覆礦產資源評價程序見圖9-5。

圖9-5新建項目覆蓋層礦產資源評價工作程序圖

(2)項目用地範圍、評價區域和評價工區的確定。

1)項目用地範圍的確定:以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平面圖或地形圖及項目用地範圍拐點的坐標數據確定。

2)評價區範圍的確定:在確定評價區範圍(礦產資源儲量範圍)時,壹般將項目分為線性項目(如鐵路、公路、高壓輸電線路、通信線路、輸油(氣)管道等。)和點工程(如工廠、水庫、城市水源、電場、建築等。).原則上,線性工程兩側400m為評價區;點工程從工程邊線開始,向外延伸300米為評價區。特殊項目評價區的範圍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參照建設單位的意見確定。評估區範圍的確定必須報省國土資源廳批準。

3)工區範圍的確定:工區範圍(即評估報告中的地形地質圖圖面範圍)是確定的,但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壹般原則是反映項目的整體情況和項目所在地區的地質礦產特征。1:50000 ~ 1:1,000,000的比例尺適用於評價線狀工程的地形地質圖(工程延伸時間較長時),1: 5000 ~ 10000的比例尺適用於點狀工程的地形地質圖,地圖不宜過大。

(3)評價區內礦業權及探明資源調查。

評價區內的礦業權調查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礦產管理部門了解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情況。主要了解探礦權、采礦權人、采礦權登記號、有效期限、采礦權、位置坐標、礦種、資源儲量及類型等。;二是對已知的探礦權、采礦權進行實地調查,了解探礦、采礦的進展和階段性成果。

評價區探明資源量以省國土資源廳印制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表》為依據,結合原礦山勘查報告進行調查。

(4)礦石破碎範圍的確定

壓礦範圍是項目覆蓋的礦產資源範圍。目前主要參照國家煤炭工業局編制的《建築物、水體、鐵路和主要巷道煤柱留設和采煤規定》第14、17、18、19條,在此範圍內研究工程(地基)容許和極限變形值與工程區地表移動土體變形的關系。

(5)上覆資源儲量估算

在獲得礦石破碎的範圍和面積後,其他資源儲量估算指標(如礦石的工業品位、最小可采厚度、礦石的厚度和品位等。)和資源儲量估算方法應采用原上報的指標、參數和估算方法,避免因資源儲量指標參數和估算方法不同而導致評價前後資源儲量發生變化。

(6)上覆礦產資源評價原則

1)壹般建設項目不得壓倒重要礦產資源。

2)重要、重大建設項目壓倒重要礦產資源時,必須討論其合理性(重要、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經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以及《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種礦種的礦床規模的礦產資源。非重要礦產資源是指重要礦產資源以外的礦產)。

3)建設項目與礦區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采的,不予覆蓋。

(七)編制上覆礦產資源評價報告。

上覆礦產資源評價報告的內容和要求參照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的相關技術要求進行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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