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並網發電廠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所在地電網的電力調度規定。
第六條並網發電廠涉及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勵磁系統和電力系統穩定器(PSS)裝置、調速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等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符合電力監管機構和所在地電網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針對電力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及時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並網發電廠的,應當實施並網發電廠。
第八條並網發電廠應當按照電網防大面積停電預案的統壹部署,落實相應措施,編制停電處置預案和其他反事故預案,並參加電網反事故演練。
第九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及時向並網發電廠通報電力系統事故、原因及影響分析。並網發電廠應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國家電監會令第4號)配合相關機構進行事故調查,落實防範措施。
第十條因並網發電廠或電網原因造成機組非計劃停運的允許次數、時間及相關補償標準,由並網發電廠與電網企業協商在電力購銷合同中約定。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並認可的並網發電廠的低谷淘汰不計入非計劃停運。
第十壹條電力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對並網發電廠的安全評估,並網發電廠應當積極配合,使並網壹、二次設備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第十二條並網發電廠、變電站應當在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下,實施調頻調壓等相關措施,確保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區域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商區域電力企業規定,區域內各省(區、市)並網發電廠必須配備較低機組容量的自動發電控制(AGC)設備,配備AGC設備的並網發電廠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並網發電廠的壹次調頻容量和指標應當符合當地電力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電力調度機構和並網發電廠應當按照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並網發電廠和電網企業應當參照並網調度協議(示範文本)和電力購銷合同(示範文本)及時簽訂並網調度協議和電力購銷合同,不得無協議並聯運行。
第十七條電力調度機構管轄範圍內的設備(裝置)參數整定值,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整定值執行。並網發電廠改變狀態和參數前,應當經電力調度機構批準。
第十八條並網發電廠應當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的運行方式和發電調度計劃曲線。電力調度機構修改曲線時,應根據機組性能提前通知並網發電廠。
第十九條並網發電廠運行必須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調度指令應當迅速準確執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拖延執行。發電廠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並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
第二十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並網發電廠電氣技術狀況,按照同網同類型、技術經濟性能相同的機組年累計調整量基本相同的原則,安全經濟地安排並網發電廠在電力系統中參與調峰、調頻、調壓和備用。並網發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和備用,應當由電力調度機構記錄,按季度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並向所有調度的並網發電廠公布。對調峰、調頻、調壓和備用服務實行市場機制的地區,應當按照當地電力市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並網發電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機組容量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峰範圍應當符合當地電力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並網發電廠應當根據發電設備檢修導則和設備健康狀態申請設備檢修計劃,並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提交。電力調度機構應當統籌安排轄區內並網發電廠的設備檢修計劃。檢修計劃確定後,廠網雙方都要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電網設備檢修,如果影響並網發電廠的輸送能力,應盡可能配合發電廠設備檢修進行。
第二十四條並網發電廠變更檢修計劃,應提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電力調度機構視電網運行情況和其他並網發電廠檢修計劃統籌安排;確實無法安排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並網發電廠按照原批準的方案實施,並說明理由;因並網發電廠檢修計劃變更造成的經濟損失,並網發電廠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因電網原因需要變更並網發電廠檢修計劃時,電網應當提前與並網發電廠協商。因電網企業原因改變並網發電廠檢修計劃的,電網企業應當賠償並網發電廠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合理安排調度管轄範圍內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電力調度自動化、電力調度通信等二次設備的維護。並網發電廠此類涉網設備(裝置)的檢修計劃應經電力調度機構批準後實施。電力調度機構管轄範圍內的二次設備檢修應盡可能與並網發電廠壹次設備檢修相協調,原則上不應影響壹次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並網發電廠中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設備、調度自動化設備、勵磁系統和PSS裝置、調速系統、DC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應當納入電力系統統壹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評估要求。
第二十八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技術指導和管理的範圍主要包括:並網發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設備、調度自動化設備、水電廠及水庫調度自動化系統設備、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調速系統及壹次調頻系統、DC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與機網協調相關的相關設備及參數。
第三十條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包括:
(1)設備和參數是否滿足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要求。
(二)重大問題的整改進度。
(三)並網發電廠造成的事故。
(四)因並網發電廠導致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不能正常投入運行,導致電網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
(五)按期更換符合電網企業改造計劃年限的設備。
(六)根據繼電保護技術監督的規定,定期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本單位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工作的總結。根據評估規則,定期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繼電保護動作報告。
(七)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管理要求。
第三十壹條調度通信技術指導和管理的內容包括:
(壹)設備和參數是否滿足調度通信的要求。
(二)重大問題的整改進度。
(三)並網發電廠引發的通信事故。
(4)因並網發電廠通信責任造成電網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通道、調度電話中斷。
(五)中斷調度電話通道。
(六)因並網發電廠通信異常導致電網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
第三十二條調度自動化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包括:
(1)並網發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的功能、性能參數和運行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二)並網發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重大問題的按期整改情況。
(三)並網發電廠實施調度自動化相關運行管理規章制度。
(4)並網發電廠發生事故時,遙信、遙測和順序事件記錄器(SOE)、AGC控制和調度自動化設備運行的響應。
第三十三條勵磁系統和PSS裝置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包括:
(1)勵磁系統和PSS裝置的強勵等級、倍率、時間常數等技術性能參數是否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2)根據電力調度機構的定值設定特征參數。
第三十四條調速系統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包括:
(壹)調速系統的技術性能參數是否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技術規範是否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二)壹次調頻功能、AGC功能和參數是否符合電力監管機構和電網的要求。
(3)根據電力調度機構的定值設定特征參數。
第三十五條並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包括:
(1)並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的遮斷容量、額定參數和電氣主接線是否符合要求。
(二)絕緣是否符合該區域汙染等級的要求。
(3)接地網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三十六條涉及機網協調保護的發電機組技術指導和管理包括:
(a)發電機定子過電壓、定子低電壓、過勵磁、發電機低頻、高頻、發電機失步振蕩、失磁保護等。是否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技術規範是否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水電廠水庫調度技術指導和管理包括:
(壹)執行水電廠水庫調度專業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規定。
(二)水電廠重大水庫調度事件的報告和處理。
(三)執行水電廠水庫調度自動化系統(水文自動測報系統)的有關運行管理規定。
(四)水電廠水庫調度自動化系統(水文自動測報系統)的運行情況(運行參數和指標)。
(五)水電廠水庫流域水雨情信息和水庫運行信息的報送。
第三十八條並網發電廠的設備參數管理包括勵磁系統、調速系統的傳遞函數和各環節的實際參數要求,發電機、變壓器、升壓站電氣設備等設備的實際參數是否滿足並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