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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權合同如何才能有效?

《民法》規定,居留權協議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其意誌的真實表達,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居住權的約定有效,居住權所有人有權按照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協議應當載明雙方基本身份信息、住所所在地、居住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符合下列條件的居留合同有效:

1,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相關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即作為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應當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思就是真理。意思表示和真實表示是壹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者規避法律,或者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居住權的性質:

第壹,居住權作為壹個獨立的用益物權體系,屬於財產權,是壹種他物權。因為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對房屋的權利,但房屋所有人沒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居住權屬於財產權。同時,由於居住權只設定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居住權屬於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範圍僅限於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建立這壹制度的初衷是:隨著“沒有夫權的婚姻和奴隸的解放”的日益增多,那些沒有繼承權、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在每次父母去世時都成為問題。因此,丈夫和主人會把部分家庭財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遺贈給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隸,讓他們自己生活和養活自己。“因此,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夥團體)不能成為居留權的主體,其主體範圍有限。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建築物,包括其他附著物。比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所以不能在自己的房子上設置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產生的房屋使用權,即針對特定自然人居住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所有人只能將取得的房屋用於居住需要,房屋的用途只能限於居住用途,不能用於其他用途,比如商品房。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有約定且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出租少量房屋獲取收益。

第五,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壹般為長期和終身。這也是生命權的壹個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期限,則應推定居住權期限為權利人的壹生。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給沒有房子住的人用的,所以如果對權利人的居住權沒有約定,就應該理解為壹直伴隨著他的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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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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