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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可以反映英國或者美國政治的案例?求案例來源和案例分析。我沒有錢來懸賞,求妳了。

美國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但不是絕對的。司法權仍然會在有限的限度內受到政治的影響,從而與行政權達成某種程度的配合。本文以20世紀80年代著名的“湖廣債券”案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1979 165438+10月,美國阿拉巴馬州公民傑克遜等9人代表300多名美國公民,在阿拉巴馬州聯邦地方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償還清政府1911年前發行的湖廣鐵路債券債務。中國政府經過慎重研究,認為這是無視中國主權、違反公認的“國家豁免”原則的舉動,因此決定拒絕出庭應訴。但根據《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確立的“有限豁免”原則,即“主權行為在公法上可以豁免,在私法上不可以豁免”,阿拉巴馬州聯邦地區法院於9月1982作出缺席判決,“判令”中國人民向原告支付4000多萬美元,外加利息和訴訟費。對此,中國政府表示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但原告聲稱要采取法律手段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的財產。

美國法院的缺席判決公布後,我們立即向美國主管外交事務的國務院提出了嚴正交涉。當時中美剛剛建交,國務院美國對此感到不安,認為應該采取積極措施防止局勢失控。

但現在案子已經法院判決了,也不是白紙壹張。妳想畫什麽都可以。現在首要的是如何處理這種“缺席判決”,以免造成強制執行的後果。時任美國國務卿舒爾茨建議中國采用美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出庭”程序,即中國雖然不承認美國法院的管轄權,但也必須委托律師向法院提出“動議”,以便美國政府以“法庭之友”的形式介入。經過反復討論,中方接受了這壹建議,並聘請美國律師向阿拉巴馬州聯邦地區法院提出動議,要求撤銷缺席判決,駁回原告提起的訴訟。在此基礎上,美國國務院再次行使法庭之友程序,向法院提交了壹系列文件,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應適用案由發生時的法律解決本案,而不是美國在1976年頒布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時效等法律程序上的缺陷,以及國務卿的“利益申報”和“宣誓”等法律問題。為什麽前述法律問題不能由中方直接提出?因為中國擔心,如果就實質性和程序性問題進行全面辯論,會被認為是淡化了對國家豁免原則的堅持。可見,這種分工也是兩國政府“合謀”的結果。

半年後,美國阿拉巴馬州聯邦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原缺席判決。Cremon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法院的管轄權被嚴重認為是有問題的”,並對法律的不溯及既往以及發行債券是否屬於商業行為提出了質疑。判決書還引用了舒爾茨國務卿在2月訪問北京期間關於他與中國政府領導人談判的利益聲明,1983,以及中國提出的外交照會,稱“國務卿估計的本案對外交政策的影響應受到重視”。

因此,按照美國程序法的邏輯,傑克遜等人提起的案件回到了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前的狀態,仍然可以依法恢復。但法官在上述關於取消缺席判決的意見中已經討論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而國務卿提出的本案對美國外交政策的影響也使得本案前景明朗。因此,盡管克雷文法官在當天的壹份“命令”中指出,任何壹方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重審,但原告傑克遜等人此後多次上訴,結果並未改變。

參與這場外交和法律鬥爭的前外交部法律顧問倪正日奧先生在回顧這起案件時曾說:“如果我們當時順從了對方的主張並作出了回應,會不會有美國國務卿的利益聲明和宣誓書?”顯然,本案的最終結果並不是壹個純粹的法律技術問題。當然,政治影響要通過法律環節來實現。認識到這壹點,不僅有助於我們理解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及其在具體情況下的靈活性,也有助於我們運用法律武器,理性開展外交鬥爭。

最後,我想順便告訴讀者,倪正日奧大法官(高日)在他的自傳體著作《淡泊易訪海牙》中,對本案的整個故事有更詳細的敘述。感興趣的讀者不妨看看。詳見本書第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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