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政府采購代理。根據財政部《關於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的通知》(財庫202010號),在采購意向公開的內容中,“應當公開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意向”。我對這句話的理解是,這個項目的含義是《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指的是施工。無論是新建、改建、擴建及其裝修、拆除和修繕,還是與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和修繕;無論是采用招標方式實行《招標投標法》制度還是不采用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只要項目在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省級、鄭州市級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654.38+0萬元,市級(不含鄭州)、市級(不含鄭州)、縣級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60萬元。)只要使用預算654.38+0萬元以上或60萬元以上的項目,都應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地方子網上公布。不是說400萬元的項目,200萬元的商品,654.38+0萬元的服務都不能發表。我的理解對嗎?
財政部回復:關於政府采購意向公示的通知(財庫號。202010)適用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凡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采購項目,應按規定公開采購意向。
問:《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標準實施方案(2020年版)》中,限額654.38+0.2萬元以上的項目需要委托國家采購中心采購,而《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標準的通知(2020年版)》中,使用範圍為在京單位。那麽,非京單位要進行654.38+0.3萬元的建設項目,是需要委托國家采購中心進行,還是按照中央政府采購工作的有關規定,由單位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進行?
財政部回復:消息中提到的情況,非京單位的工程項目不屬於集中采購目錄,采購人可以委托社會機構組織采購活動。
問:某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費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但約定由中標人支付代理費。這種超出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但約定由中標人支付代理費的招標代理服務,是否屬於政府采購,需要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
財政部答復: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問:《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在實踐中可以這樣把握:對於專門為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如學校化學實驗室教學設備的采購,類似實驗室包含100種以上的貨物(如棉簽、酒精燈、PH試紙等,).在采購過程中,是否要求上述商品生產企業都是中小企業?如果部分商品生產企業達不到中小企業的要求,是否應該認定為資質審查不合格?
財政部回復: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在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應當由中小企業制造。壹個采購項目或者采購包含多個采購標的的,每個采購標的應當由中小企業制造。
問:有壹個項目要求供應商投資兩種不同的算法(有六種算法符合要求),算法不算核心產品。
1.采購方要求,在開標前,六種算法的廠商要提前在采購方單位搭建平臺,在開標當天對算法進行測試和排名(根據排名給出不同的分數)。這種實地測試可能嗎?
2.如果算法廠商和集成商都參與這個項目的投標,會造成算法廠商和供應商投標同壹個品牌。這可能嗎?
財政部回答說:
1.在報文描述的情況下,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事先約定在開標當天進行算法測試,並明確相應的評審因素和評分標準的,不違反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
2.在消息描述的情況下,算法不是核心產品,算法廠商的招標算法品牌可以與集成商的壹致,不屬於《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的同壹品牌。
問:甲、乙、丙三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A欠稅654.38+0萬元,供應商B欠稅654.38+0萬元,供應商C曾欠稅200萬元。甲方、丙方三家供應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的要求?
財政部回復:根據《財政部關於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和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65 438+06]125號),列入信用中國網站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名單的供應商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問:事業單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中小企業是否享受《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優惠政策?例如,壹個項目是留給中小企業的,允許分包。中標人是事業單位。合同份額能否分包給其直接控制的中小企業?
財政部回復:機構不得參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的政府采購項目。
問:同壹業主前後發布的兩份工程采購招標文件(采購貨物為同壹類別)的評標方法和評分標準基本相同。在招標已經完成,中標供應商已經確定之後,第壹個發布的是否合規?因為後面發布的評標方法和評分標準基本相同,所以中標的供應商可能也是壹樣的。
財政部回復:該報文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如果采購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供應商不得同時參與這兩個采購項目,那麽中標供應商可以是同壹家供應商。
問:《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法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四條規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終報價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請問供應商通過了響應評審,可以不參加談判直接退出談判嗎?如果我退出談判,押金會退還嗎?
財務部回復:該報文屬於情況的,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可以直接退出談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退還保證金。
問:妳好,我想問壹下《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二十壹條:“可以要求供應商報出後續供應品的價格,以及後續采購的可替代性、相關產品和估價,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以及“如果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組織方案需要供應商提供,且采購方認為有必要考慮全壽命周期費用,可以明確規定使用壽命,可以要求供應商將安裝調試費用、使用過程中的能源管理、廢棄物處理等全壽命周期費用作為評審中需要考慮的因素進行報價。”作為評審因素,是否可以參照價格分的評審方法,采用低價優先法進行計算,以後續供應價格最低或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為最高分,其他投標人的得分可以參照價格分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財務部回復: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設置相關評價因素。評價因素的設置應準確反映買方的需求,並與投標人提供的貨物和服務質量相關。消息中描述的評估方法將全壽命周期成本轉換為價格點,不違反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
問:如何理解《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四條規定“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在評標過程中,采購人代表(非省專家庫專家)簽署了《評標專家聲明》和《評標專家登記表》(咨詢組* * *,另外兩名機械泵送專家也簽署了上述兩份表格)。僅憑這壹行為是否可以認定采購人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參與了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謝謝妳。
財政部回復: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在消息所述情況下,無法判斷采購人代表是否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人代表作為咨詢組成員參與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
問:在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公開招標項目中,如果對產品有實質性要求(如CCC強制認證),是否應納入招標公告的資格條件,或者能否在項目要求中明確說明不允許有偏差?
財政部回復:對產品的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資格條件。對於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並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問:1,請問《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1號)第二十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有限範圍內或者只能從單壹供應商中進行競爭的情形外,壹般以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請問條例所指的“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有限範圍內進行競爭的情形外”是什麽樣的情形?2.條例提到,壹般邀請供應商以公開方式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壹般”是指有必要嗎?
財政部回答說:
1、政府采購的法律制度不能公開,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壹)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範圍的供應商采購;(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值的比例過大。
2.“壹般”是指原則上。
問:特許經營項目屬於財政部嗎?有必要通過政府采購來采購嗎?其中,特許經營分為財政全額出資、財政社會聯合出資、社會全額出資。這三種情況,如何判斷是否屬於政府采購,是否由財政部門監管?
財政部回復: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采購屬於政府采購項目,應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監管。
問:《財政部國庫司關於政府采購項目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財庫〔2020〕385號)指出,個別高於招標限額標準且與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項目無關的修繕、拆除、修繕項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以及高於招標限額標準但低於招標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法律上不作要求。請問,對於屬於上述情況的工程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是否還需要辦理變更采購方式的手續?
財政部答復: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或者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無需辦理采購方式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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