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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質是什麽?

本質是事物的內在聯系,是決定客觀事物存在的依據;現象是事物的外在表現和外在聯系,是表現的本質形式。這是馬克思主義對本質和現象科學判斷。同樣,區分法律現象和法律本質也是法律理解的前提。法律現象是指通過直觀手段可以體驗和理解的法律外部關系的總和,是壹種直觀的感性對象,即法律本身。法律的本質是隱藏在法律現象背後的、無法用直觀手段把握的法律的內在聯系。它是對人們所能感知的法律外部聯系的真實來源的主觀把握和理性抽象。法律的現象和本質是法律知識統壹對象的不同方面。理解法律的本質,首先是揭示法律的現象。法律現象總是具體的、生動的、無限豐富的。它總是在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不斷發展和運動,人們創造了豐富多彩的法律表現形式。正因為如此,只有深入法律現象領域,揭示法律現象之間的關系,才能正確理解法律的本質。當然,我們對法律的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現象階段,而必須揭示法律的本質。由此可見,抓住了法律的本質也就抓住了法律的本質。第壹,法的本質是法的形式。法律的形式也被稱為法律的官方或國家性質。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正式和官方確定的行為準則。無論法律是如何形成、實施或表達的,它都是正式國家體系的壹個組成部分。法律的形式反映了法律現象的特征,表達了法律的本質。法律的形式體現在法律總是由公共權力機關按照壹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或批準。法律越來越具有嚴格的形式主義特征是現代國家的發展趨勢。這種特殊的形式主義不僅要求法律來自國家機關,而且要求合法的國家機關(立法機關)。非由法定國家機關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形式性還體現在法律總是依靠形式的權力機制來保證其實現。法律的正式性還體現在法律總是通過正式的表達形式來公布。人類社會早期神秘的法律時期已經成為過去。法律的實現主要依靠社會成員的自覺遵守,但國家強制不可或缺。近代以來,法律的表達形式日益規範,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稱、術語和結構都有壹定的規範和要求。總之,法律的形式性表明法律與國家權力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法律直接形成於國家權力之中,是國家意誌的體現。第二,法的本質直接體現了法的階級性。在階級對立的社會,法律體現的國家意誌實際上是統治階級的意誌。根據馬克思主義,由於國家是在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歷史時期形成的,所以它必然反映階級對立時期的階級關系。這樣,法律中體現的國家意誌必然是統治階級的意誌。如果說不壹樣,那就是國家的意誌變成了統治階級的意誌。有壹個問題我們必須回答。為什麽統治階級會“自願”接受法律的約束?這是因為國家是公共權力和普遍權力的壹種形式。因此,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意誌表達的意誌具有高度的統壹性和極大的權威性。統壹性表現為在國家權力高度統壹的條件下,統治階級的意誌可以通過壹種高度統壹的法律形式集中起來,並隨著法律的實施而發揮作用,把所有社會成員的行為納入統治階級可以接受的範圍。權威在於任何法律都有國家權力做後盾,任何違法行為都可能受到國家的強力制裁。鑒於此,統治階級總是通過法律來確認自己的同意和根本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遵守法律就是維護階級的最大利益。第三,法律的本質最終體現在法律的物質約束上。法律的物質約束是指法律的內容受到社會存在的制約,它最終是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社會的組成部分,是社會關系的反映。社會關系的核心是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中心是生產關系;生產關系是由生產力決定的,生產力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最終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這樣就說明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只是在表達法律。他們正在把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生產關系、階級關系和親屬關系,以及相應的社會規範和社會需求上升為國家法律,並利用國家權威加以保護。由此可見,法的本質是受多種因素制約和相互作用的,它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存在於國家意誌、階級意誌、社會存在和社會物質條件的對立統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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