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二。處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
(1)提交材料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2、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代理的還應提交代理證明;
3、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應當加蓋當地法律援助法規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或者單位的公章。沒有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加蓋公章。
(2)接受
1.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2、《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
3、申請人就同壹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4.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書面憑證,註明收到申請材料的名稱、數量和日期。
(3)審查
1,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調查核實,並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2、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並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應當載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3.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
(四)承諾書
1,對於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社會組織安排其下屬人員承辦,或者安排其自己的工作人員承辦;對於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或者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定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律師承辦。
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社會組織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資質、專業特長以及受援人的意願,合理分配或者安排承辦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或者安排具有壹定年限刑事辯護實踐經驗的律師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
3、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委托權限範圍內,通過和解、調解、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地保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4.法律援助人員應當自法律援助案件結案之日起30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5.做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立案材料、受理、審查、指派等材料進行整理,形成壹案壹卷,統壹歸檔管理。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程序包括申請人提交材料,由相關機構依法受理、審查和承辦。申請人要詳細了解需要提交的材料,避免申請不成功,也要了解程序,這樣才能更快的完成法律援助,更好的解決自己的問題。如果妳想了解更多關於法律援助的知識,妳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