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介紹背景
記者:2002年,原新聞出版總署和原信息產業部聯合頒布了《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多年來,業內多次傳出這壹條款將被修改的消息。這個新規的背景是什麽?
負責人:2002年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是原新聞出版總署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制定的壹部重要法規。《暫行規定》的出臺,填補了當時網絡出版管理缺乏法律依據的空白,為原新聞出版總署履行網絡出版監管職責、促進產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暫行規定》已經實施十多年了。無論是網絡出版業的發展,還是中央政府對網絡管理的要求,都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要求,急需通過修訂來解決。具體來說,有三種背景:
壹是網絡出版服務業發展迅速,亟待加強引導和規範。2002年《暫行規定》起草頒布時,我國各類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網站總數不到65438+萬,從事網絡出版活動的網站數量少,形式相對單壹。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基礎條件顯著改善,網絡應用日益普及,極大地豐富了網絡信息服務的內容,網絡出版服務業發展迅速。在圖書、報紙、期刊等傳統出版物內容普遍在互聯網上傳播的同時,網絡文學、網絡學術、網絡地圖、網絡遊戲等原創網絡出版正在蓬勃發展,網絡出版形式日益增多。隨著網絡出版服務的快速發展,出現了大量未經授權的非法網站、淫穢色情、有害信息等違禁內容,使法律監管面臨更大挑戰。為進壹步規範網絡出版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網絡出版領域的文化安全,亟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二是中央關於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的壹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國務院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相關職責的要求需要納入條例。近年來,隨著網絡服務業的快速發展,中央對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不斷提出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強網絡社會管理,依法推進網絡有序運行”,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和網絡社會管理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網絡行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是國家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的重要部門之壹。近年來,《關於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等壹系列文件,對網絡出版服務管理的範圍和邊界進行了劃分和調整。為了貫徹中央的精神和國務院的職責要求,有必要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
第三,2011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明確授權總局制定發布網絡出版審批管理辦法。2011 03月19日,國務院修訂《出版管理條例》。新條例第七十三條明確提出“網絡出版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這壹表述為修改《暫行規定》和制定新的規定奠定了法律基礎,提出了明確要求。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產業發展實踐的需要,還是從中央的要求和法律法規的授權,都需要對《暫行規定》進行修訂。
2.修訂過程
記者:新規的修改過程是怎樣的?
負責人:這個規定從第壹次醞釀修改到現在,已經十幾年了。《暫行規定》頒布的兩三年前,原新聞出版總署就在計劃進行《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但進展確實很慢。壹方面,互聯網本身發展變化非常快,如何依法辦網、管網,需要管理部門深入細致的研究和探索。另壹方面,在政府層面,由於機構改革、上位法修改等原因,總局的壹些管理職能也在調整變化。
2011年3月,《出版管理條例》修訂頒布,進壹步授權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條例》的原則制定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的修訂更加迫切。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原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部門多次征求意見,形成了《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並於2012年2月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條例的修改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收到了數萬字的修改意見。除了政府相關部門、互聯網公司、涉外機構,還有壹些律師、網友等個人意見。我們對社會各界的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總結和研究,按照嚴格依法、有理有據、有利於規範管理和有序發展的原則反復研究論證,吸收采納了許多意見。
當然,即便如此,現在出臺的規定也並不完善。比如,如何界定網絡出版服務行為的概念,如何規範網絡出版許可的條件,如何落實網絡出版的編輯責任制等,管理層、行業、專家和網民可能會有不同意見。我們認為這是正常的。網絡管理是壹個世界性的問題。面對這壹新生事物,管理部門應該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
3.主要內容
記者:新規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負責人:2002年《暫行規定》共5章30條。修改後,草案共7章61條。與《暫行規定》相比,草案整體結構有較大調整,單列了監督管理壹章,增加了保障和獎勵壹章,其他章節有較大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明確網絡出版服務等概念,明確管理責任。網絡管理涉及國務院多個部門的職責。新規定的修訂主要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嚴格按照國務院“三個決定”規定的授權界定概念表述和職責,避免職責交叉。新規將“互聯網出版”改為“互聯網出版服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表述,也反映了網絡出版行業的實際要求,即其產品以無形服務的形式出現。同時增加了“網絡出版”的定義,通過總結列舉的方式對其進行了界定。規定“網絡出版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作品”,並從原創出版、集成出版、已出版作品傳播等四個角度列舉了網絡出版物。
二是科學設置網絡出版服務許可準入條件,規範與鼓勵並重。傳統出版單位編輯審核能力強。為體現國家鼓勵傳統出版單位加快與新媒體融合發展的政策,規定從事網絡出版業務只需要較少的條件;其他單位進入網絡出版服務領域需要更嚴格的資質,如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8人以上。
在外資政策方面,由於網絡出版是出版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規明確規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同時明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外資企業或者境外組織、個人開展項目合作,應當事先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
三是細化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要求,增強可操作性。強調按照“誰發布、誰負責”和“線上線下壹致”的原則,進壹步明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內容審核責任。此外,要求網絡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絡出版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工幹預搜索排名、廣告宣傳推廣等服務時,查驗服務對象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防止非法網站在沒有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提供相關服務。針對部分取得網絡出版許可證的公司以合作名義在他人經營的網絡出版平臺上“壹證多用”的情況,進壹步收緊許可管理,規定“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允許其他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絡出版服務”,屬於出借、出租或者出售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行為。
四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要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新規增加了監督管理壹章,明確了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對年度核查的實施機關、要求、程序、提交材料、結果公開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新規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現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了重新梳理和充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總之,通過《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的出臺,在規範服務行為、加強內容監管的基礎上,促進網絡出版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