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五十七章從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財稅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人才支持等方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核心內容有六個:1。管理權限和授權立法:①。明確國家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領導機制。第六條明確,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統籌協調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和推進相關工作。同時,國家建立了適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行政管理體制,創新了監管模式。2.給改革更大的自主權。第七條明確,海南省依法行使改革自主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實際需要,授權或者委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行使相關職權。這是壹項簡政放權、授權制的制度安排,極大拓展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改革空間。3.賦予特別立法權。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並結合實際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有法律保留或者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分別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批準後生效。2.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①。貨物貿易,建立貨物貿易監管“壹線放開、二線管控”模式,對其他國家和地區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物品實行清單管理,清單外貨物、物品自由進出;從海南進入內地的貨物,原則上按進口規定辦理,郵遞物品按規定監管,簡化運輸工具進口管理;從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按國內流通管理。(二)服務貿易,規定對負面清單以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壹致的原則進行管理,實行配套的資金支付和轉移支付制度。(三)投資準入和市場準入,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即時作出準入承諾。3.關於稅制:①簡易稅制,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將逐步簡化稅制。(2)在封島和稅制退化之前,部分商品免征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封島和稅制退化後,進口應稅貨物目錄外的貨物免征進口關稅。(三)“二線”進出境貨物、物品稅收管理規定,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貨物,原則上按照進口貨物征稅;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貨物和從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物品的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4)低稅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規定所得稅優惠。4.關於生態環境保護:①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終身問責制。(2)生態空間管制,規定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實施差別化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區體系,嚴格保護海洋生態環境。(3)生態風險防控,規定實行嚴格的出入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制度,提高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和應對能力。5.關於產業發展、人才支撐和綜合措施:①。明確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開放型生態服務型產業體系,發展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等實體經濟,實行高度自由便利的交通政策。(2)規定建立市場化的人才引進、認定和使用機制,在出入境管理、居留暫停政策、外國人工作許可等方面實行更加開放的政策。(三)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按規定審批土地布局調整。(4)創新閑置土地處罰機制,提出建立集約節約用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等制度。⑤規定向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分階段開放資本項目,便利跨境貿易結算,允許經批準的金融機構經營離岸金融業務。6.規定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範和化解貿易投資中的重大風險。6.過渡措施:《自由貿易港法》以滿足島內通關作業和簡並稅制的立法需要為基礎,規定了主要的制度措施。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和職責分工,制定海島封閉和稅制退化前過渡措施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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