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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空間有效性、時間有效性和人的有效性的分類

法律的有效性,即法律的約束力,意味著人們應該按照法律行事,必須遵守法律。

通常,法律的效力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稱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範圍或適用範圍。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決、裁定、逮捕令、許可證、合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些文件經過法律程序後也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違反。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是適用法律的結果而非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法律的效力級別法律的效力級別是指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的效力級別。根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法律的效力水平可以概括為:

1.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即規範性法律文件效力的高低取決於制定它的主體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

2.同壹位階的法律之間,特別法優於壹般法,即同壹事項如果兩部法律都有規定,則特別法優先於壹般法,特別法優先;

新法律優於舊法律。法律的效力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客體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客體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對誰有效力,適用於誰。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都采用了四項原則,即個人主義、屬地主義、保護主義和以屬地為主並與個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中國的法律,對人的影響包括兩個方面:對中國公民的影響和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影響。

1.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於公民,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非公民即使在本國境內也不適用。

2.屬地主義,法律適用於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人,無論是否是公民,都受法律的約束和保護。如果他們的公民不在自己的國家,他們就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3.保護主義,即維護自身利益是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基礎。任何人侵犯自己的利益,不論其國籍和地區,都將受到該國法律的追究。

4.以領土主義為主,與個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相結合。也就是說,我們不僅要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和維護我們自己的主權,而且要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並在適用法律時照顧到實際的可能性。我國采用第四項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對客體的影響包括兩個方面:

1.中國公民的有效性。所有中國公民都應在中國境內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並受中國法律的保護。但是,中國法律的適用與東道國法律的適用之間存在著關系。對此,應當依法分別處理。

2.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影響。在中國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中國法律,這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空間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即法律生效的地理範圍,是指法律在哪裏生效,就在哪裏適用。法律的空間效力範圍主要由國情、法律形式、效力水平、調整對象或內容等因素決定。

通常有三種空間效果範圍:

第壹,有些法律在全國範圍內都有效,即在壹個國家主權下的所有地區都有效,包括主權下的所有陸地、領空和領海,以及其駐外使館、航行在國外的飛機或停泊在國外的船只。這類法律壹般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和許多重要法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壹般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我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除自己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在全國有效。

第二,有些法律在某個領域是有效的。有兩種情況。壹是地方性法規只在壹定的行政區域內有效,如我國有關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第壹,有些法律法規雖然是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但其本身的規定只在某壹地區生效,所以只在該地區生效。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經濟特區的立法只適用於某些經濟特區。

第三,有些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貿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壹國法律的域外效力範圍,是由國與國之間的條約確定,或者由法律本身明文規定。時間效力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停止生效,法律對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有溯及力。

(壹)法律的生效時間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

1.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在沒有明確時限的情況下,按照慣例,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

2.具體生效時間由法律條文規定;3.規定法律頒布後符合壹定條件時生效(立法機關會專門發文規定法律生效時間)。

(二)法律停止生效時,法律停止生效,即法律廢止,意味著法律效力的消滅。壹般分為明示廢除和默示廢除兩類。具體形式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本身規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2.新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舊的法律法規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立即失效;

3.法律法規存在的背景或條件消失,或其調整的對象不復存在,或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規失去存在的意義,從而自動失效(如當年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壹些特殊法律法規);

4.機關清理法規,宣布某項法規無效;

5.隨著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舊的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與已經生效的新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將自動失效。

(三)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前對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具有追溯效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在不同的法律規範之間是不同的。關於法律的追溯力,壹般有兩項原則:

首先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現在制定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因為人們過去從事了某些當時合法但現在看來違法的行為,就按照現行法律來處罰他們。

其次,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過去的行為。從我國現行關於法律溯及力原則的規定來看,壹般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具體來說,就侵權違約法和刑法而言,壹般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在壹些民事權利法中,法律具有溯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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