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國家公務員和依法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因特殊情況確需兼職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六條行業協會的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以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逐步將適合行業協會的職能委托給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
有關國家機關委托行業協會開展業務活動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向行業協會支付相應費用,所需經費列入機關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設立與登記第八條行業協會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產品分類標準設立,或者按照經營方式、業務環節、服務類型設立。第九條行業協會的成立條件,除執行國務院《直轄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三個以上取得當地營業執照並從事經營活動兩年以上的經濟組織(含個體工商戶)作為發起人;
(二)名稱應標明行業和地區;
(三)組織機構和擬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管理。
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按照國務院《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執行。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就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的必要性、宗旨和業務範圍舉行聽證會。第十壹條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內的具體分工或者相關業務領域的分類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行業協會設立分會、代表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會員和組織第十二條行業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吸收與行業協會相關的教學、科研、技術推廣機構的行業協會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第十三條行業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加入和退出;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提案權;
(五)表決權和監督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行業協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繳納會費;
(三)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維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五條行業協會由全體會員大會組成;會員人數較多的,可以按照章程選舉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六條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報登記主管機關審批;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或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理事和監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批準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報告;
(五)審議理事和會員代表提交的提案;
(六)依照章程對會員的處理作出決定;
(七)決定行業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七條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或理事長、副會長或副理事長和理事組成,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人數較多的,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根據章程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