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重大突發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響應臨時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響應預案履行相應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預防檢疫機構具體組織和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防治工作,執行林業植物檢疫任務。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住建、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國有護林中心、國有林業局、森林經營局和具有森林管理職能的自然保護區負責本管理區域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預防檢疫機構,履行第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森林預防檢疫機構職責。
集體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預防檢疫機構的指導下,負責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第七條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建立考核制度,納入林長考核體系。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級人民政府簽訂森林病蟲害防治責任書,每年對下級人民政府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設置必要的宣傳欄、標語等。,增強公眾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意識,營造群防群治的社會氛圍。
每年4月的第三周是森林病蟲害防治宣傳周。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推廣應用航空防治作業等先進適用的防治技術,提高科學防治的能力和水平。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測預報第十壹條森林預防檢疫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的監測預報,審核、匯總、上報調查數據,發布森林病蟲害趨勢預報。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林預防檢疫機構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國有護林中心等單位開展森林病蟲害調查,承擔國家森林病蟲害中心的具體工作。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國有護林中心、國有林業局、森林經營管理局和自然保護區所屬的森林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護林員,負責組織實施森林病蟲害標準調查,並對調查結果進行統計、匯總和上報。第十三條護林員負責責任區內森林病蟲害的逐級排查,協助護林員做好規範排查工作,在巡邏中發現森林病蟲害和林木異常的危害,及時向護林員報告。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松材線蟲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專項調查,實施動態監測;對新發現或具有重大傳入風險的危險性森林病蟲害,應當制定預案,開展專項調查;根據需要適時開展其他林業有害生物專項調查。第十五條有關單位和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派人調查核實。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病蟲害監測信息平臺建設,推廣森林病蟲害遠程監測診斷技術的應用。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系統,及時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的預警預報信息。
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病蟲害防治的需要,提供所需的氣象服務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免費發布和播發經授權的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預警預報信息和災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