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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源的背景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從來沒有也不會永遠存在,但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它經歷了壹個漫長而漸進的過程。

(壹)法律的根源。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產品有了剩余,出現了私有制和階級剝削,原始社會的氏族聯盟和氏族習俗逐漸被國家和法律所取代。法律的產生有經濟、階級和社會根源,與產品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社會的發展密不可分。具體來說: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出現是法的經濟根源。從法律的最初起源來看,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出現導致了法律的產生。法律是為了維護壹定的所有制,調整壹定的經濟關系和秩序而產生的。

原始公社制度解體前,生產資料是公有的,產品是平均分配的,個人和集體是壹體的。只要利益基本壹致,他們就可以只依靠傳統習慣來調整經濟關系。

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出現了三次社會分工,出現了產品的交換,逐漸促進了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形成和發展,進而財富向少數人積累,公有制逐漸解體。

後來到了宗法公社時期,隨著公有制的解體和私有制的出現,出現了各種所有制形式。在這些所有制的背後,是各種不同利益的群體,其中有兩個對立的社會利益群體——奴隸主和奴隸。利益不同的社會群體為了維護壹種所有制,反對另壹種所有制,為自己的利益而鬥爭,使社會經濟秩序陷入混亂。我們如何調整這些經濟關系?怎麽才能強迫廣大的工人——奴隸服從當時奴隸主所擁有的勞動條件進行生產呢?靠原來的習慣顯然是不行的。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奴隸主為了維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經濟條件,同時也為了避免各社會群體在無限制的沖突和鬥爭中相互毀滅,基於自己的利益和意誌,制定或批準了壹些特殊的行為規則,由國家強制力量保證執行,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奴隸經濟的發展,限制甚至消滅那些不利於奴隸制發展的經濟。這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就是法律。可見,法律是為了維護壹定的所有權,調整壹定的經濟關系和秩序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的階級根源。法律是為了維護和調整壹定階級關系的需要而產生的,是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的產物和表現。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們的關系是平等互助的。當時的習慣符合氏族公社全體成員的利益,人們能夠自覺遵守。後來到了宗法公社時期,隨著公社制度的解體,私有制和階級開始出現。私有制的發展促使私營業主吸收更多的勞動力為他們創造剩余產品。戰俘不再被殺害,而是作為奴隸被關押,奴隸制開始萌芽。隨著個體勞動的發展成為普遍現象,出現了個體家庭私有制和子女繼承制,社會逐漸兩極分化:壹些氏族部落首領通過剝削和掠奪成為貴族和奴隸主。但由於貨幣、高利貸以及土地所有權和抵押的出現,廣大的自由民成為債務人,進而成為奴隸,社會逐漸分裂為奴隸主和奴隸、貴族和平民、剝削者和被剝削者。由於根本的利益沖突,他們進行了不可調和的鬥爭。在這種情況下,原有的習慣已經不能調節它們之間的矛盾和關系。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不僅組織國家鎮壓被剝削階級的反抗,而且把自己的階級意誌制定為法律,把被統治階級的活動限制在壹定範圍內,調整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和統治者與同盟者的關系。顯然,這種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特殊社會規範,離不開國家強制大作的後盾。私有制和階級的形成需要淩駕於社會之上的權力來調整新的社會關系,需要壹種特殊的公共權力來確定和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於是法律產生了。

3.社會發展是法律的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需要新的社會規範來解決有限的社會資源和無限的人類欲望之間的矛盾,解決社會矛盾,分配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適應這種社會結構和社會需求,出現了國家和法律這種新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範。

(二)標誌,法律產生的主要標誌

①出現了壹個特殊的公共權力體系,即國家;②權利義務觀念的形成;③法律程序和司法的出現是法律出現的三個主要標誌。

1.特殊的公共權力制度是國家的出現。國家的出現完全改變了社會規範的特征。在原始社會,社會規範即習慣是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們是憑借氏族成員內心的信仰、從小養成的行為慣性和氏族首領的威望來保證執行的。他們的職能範圍僅限於氏族。現在,社會規範中的法律是由國家以強制力來認可、制定、實施和保障的,國家是壹種淩駕於社會之上的特殊公權力體系。法律的適用範圍取決於國家權力所及的地區。

2.權利和義務概念的形成。原始社會的習俗是從維持氏族生存的需要中形成的,代代相傳,成為人們內在需要的壹種行為模式。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按照習慣行事。

現在,社會成員中已經形成了權利與義務的觀念,出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分離。這種分離,

首先,財產的歸屬有“我的”、“妳的”、“他的”之分;其次,利益(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分配存在不平等,即存在特權;第三,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有些人(貴族和富人)只享受權利,而大多數人只承擔義務。

3.法律程序和正義的出現。在原始社會,氏族內部圍繞生產、分配和婚姻的糾紛或爭議,通常由氏族成員,即當事人自己來解決。部族之間的糾紛和沖突,如邊界糾紛、人身傷害和財產掠奪等,往往通過戰爭解決。

法律產生後,壹切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的嚴重沖突,都要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這就產生了司法活動和專門的司法機關。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標誌著公力救濟取代了私力救濟,文明的訴訟程序取代了野蠻的暴力報復,使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非暴力手段解決,從而避免或大大減少了給人類帶來巨大災難的暴力報復的惡性循環,社會的發展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

(三)法律與原始社會規範的區別

法律和原始社會規範是壹定社會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它們有許多相似之處:

兩者都屬於社會規範,是調整壹定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2)要求人們普遍遵守,並具有壹定的約束力;

③都植根於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由各自的經濟基礎決定;

但兩者有著根本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生產方式、體現利益、保障措施和適用範圍等方面。

1.它們以不同的方式產生。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批準;原始社會規範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過程中自發形成的。

2.它們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和意願。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原始社會規範反映了原始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和意誌。

3.兩者有不同的力量來保證執行。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原始的社會規範是依靠輿論的力量、傳統的權力和氏族部落首領的威望來實施的。

4.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該法律適用於國家主權所涵蓋地區的所有居民;原始的社會規範只適用於這個氏族和部落中具有相同血緣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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