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國家的立法活動會產生大量的法律規範性文件,但這些法律規範性文件如果不能付諸實施,就會是壹紙空文。只有將它們付諸實踐,法律才能在現實中獲得生命力,完成從靜態到動態的轉變,從應然到實然的飛躍,從抽象到具體的升華。
法律實施是指某壹主體在社會生活中實際實施法律規範的活動。主要包括四個環節:
第壹個環節是守法。守法,簡稱守法,是指某壹主體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活動。在中國,所有公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政黨都是守法主體。關於守法標準的理解,除了消極意義上的“不違法就守法”之外,更應該關註積極意義上的按照授權的法律規範積極行使權利的含義。
第二個環節是法律的實施。法律的實施簡稱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管理職能、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在我國,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具有執法權的下屬機構是行政執法主體。執法是強制的、主動的、單方面的。執法活動的總要求是“依法行政”。
第三個環節是法律的適用。法律適用簡稱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確定職權,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在中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專門的國家司法機關。司法是國家的義務,程序嚴格,公民平等適用法律。司法活動的總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總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個環節是法律監督。法律監督簡稱監督法。廣義上是指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對合法活動合法性的監督。狹義上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合法性的監督。在我國,法律監督的實質是以民主為基礎,以法治為原則,以權力的合理分工和相互制約為核心,對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各種行為和其他合法活動進行監督和監察。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現實生活中,個別命令做不到,有禁不止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壹些地區和部門執法不嚴,違法亂紀的事情時有查處。因此,當前法制建設的主要矛盾基本上不是“有法可依”的問題,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
必須明確,維護法制尊嚴,保證法律實施,是社會主義建設成敗的關鍵。法律是規則,是標準,是尺度。無規矩不成方圓,無尺度分不清對錯,無尺度分不清長短。沒有法律治理國家,復雜的社會關系就無法調整,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社會秩序就無法維持。事實早已證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如果脫離法制,必然會走上歧途。因此,國家的法律法規能否貫徹實施,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關系到社會現代化的成敗。對此,任何關心國家富強的人都不能掉以輕心。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實施和履行分為兩個方面。第壹,所有的人都遵守法律,並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第二,國家公務員要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法制尊嚴。也就是說,法律的實施包括民眾守法和公務員守法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相互依存,缺壹不可,但主導方面是公務員依法辦事,而不是普通人。
因為公務員是政府成員,都有壹定的權力,是執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如果公務員,尤其是統治集團上層的公務員,遵紀守法,就能為群眾樹立良好的榜樣,帶動他們遵紀守法。身教不如言傳,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唐太宗李世民說:“天下若安,必先挺直身子。不把身子挺直,就要受到影響,有麻煩的人就要受到懲罰。”這說明統治階級成員及其官員以身作則遵守法律,這是保證國家法律實施的關鍵。換句話說,如果各級政府官員違法亂紀,甚至受賄枉法,弄得政治腐敗,又怎麽能要求群眾守法呢?
如果強迫群眾守法,就得用強制手段,後果就是群眾“言不由衷”。這樣,必然有不穩定的社會因素。事實上,無論任何國家,任何朝代,執法都比制定法律難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