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有效性,即法律的約束力,意味著人們應該按照法律行事,必須遵守法律。通常,法律的效力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稱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範圍或適用範圍。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決、裁定、逮捕令、許可證、合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些文件經過法律程序後也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違反。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是適用法律的結果而非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法律的適用範圍是指法律的時間效力、人的效力和空間效力。時效是指法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的時間。空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區域(包括領海和領空)。壹般國家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地區有效。對人的影響是指法律對誰生效。如果有些法律適用於所有公民,有些法律只適用於部分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衍生問題:
刑法的有效範圍是什麽?
1.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土地和人的效力,是解決壹個國家刑事管轄範圍的問題。刑法的空間效果在理論上壹般被認為有以下四個原則。
首先是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也就是說,壹國的刑法在該國範圍內有效。所謂屬地性,是壹個三維概念,既包括這個國家的領土陸地,也包括這個國家的領海領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該領域不僅包括領土陸地、領海、領空,還包括刑法中提到的浮動領土。中國《刑法》第六條第二款也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當然,這壹規定也導致了兩個不同國家之間管轄權競合的問題。
第二個原則是屬人管轄權原則。所謂屬人管轄權,就是根據國籍原則進行管轄。我國刑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依照本法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的罪的,適用本法。”當然,這種規定也與外國刑法管轄權存在競爭。
第三個原則是保護管轄權原則。我國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四個原則是普遍管轄權原則,即對國際犯罪的處罰有管轄權的原則。我國《刑法》第九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2.在刑法的時間效力中,主要把握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後,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認定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適用,它是追溯性的;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中國刑法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從老年起,按照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輕刑有兩種。第壹,舊法規定是犯罪,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從新的法律來看,不認為是犯罪。第二,舊法和新法都認為是犯罪,但新法在處罰上較輕,這是從法律規定的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