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直接代表公司,因此責任重大。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法定代表人承擔的法律責任無疑是巨大的。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刑法中,通常將法定代表人認定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據此判斷法定代表人也應對公司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通常不可能“不知情”或“從屬”,在實踐中,壹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敢承擔責任,讓他人甚至普通員工充當“影子”法定代表人,自己進行遠程控制。但誰擔任法定代表人,誰就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權力(法定代表人簽字直接代表公司行為),形成了兩難的局面。那麽法定代表人如何“自保”?作為壹名研究公司法律實務多年的律師,根據我的辦案經驗,我覺得如果妳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妳能采取以下措施,就可以“安全”避開雷區。1.法定代表人應避免違反章程,導致法律責任。公司章程對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內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也是判斷責任的依據。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了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職權。如果沒有超越章程規定的權限,就不承擔責任。建議您(即“法定代表人”,下同)根據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並形成書面記錄。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確,建議您提交股東大會解決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行使。個人認為不越權最安全。請註意對外擔保、投資等容易出現責任問題的重大事項是否在授權範圍內。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可以提交股東大會決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權限是無限的)。如果程序到位,將來有時可以避免濫用權力的指控。另外,在股東會與總公司、控股公司(集團)的關系上,公司和集團是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法人。建議在咨詢集團時不要忽視股東大會的法律作用。第二,法定代表人應當避免因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而導致的賠償責任。這應該主要避免公司法規定的禁止行為:主要是挪用資金、擅自擔保、借款、泄密、表外賬、關聯交易(與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的擔保和交易)等。建議如果涉及擔保、貸款、投資、重要合同等,可以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方式分擔風險。如果公司沒有董事會,只有執行董事,出於安全考慮,可以提交股東大會決定。三。法定代表人應回避因安全事故和消防事故造成的責任。發生重傷及以上安全事故,應在1小時內向安監部門報告,否則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建議開展安全生產法培訓。在相關合同和制度中,明確具體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生產措施;說到建築工程,裝修等。,必須交給有資質的公司,不能交給個人,否則承擔連帶責任。通常,消防設施和人員的專業培訓得到實施。4.法定代表人應當回避企業經營中非正常風險所導致的經濟責任。壹般來說,正常的市場風險法定代表人不會被追究責任。但是如果擔保不慎造成資產損失會被股東會調查,妳壹定要謹慎擔保。如果要擔保的話,要經過股東會討論(不管是公司章程還是股東會授權)。如果是國有企業,還應得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五、法定代表人應避免因簽訂非法合同、非法交易而引起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預防方法是關註對方的表現和經濟能力,避免被騙。通常可以提前咨詢法律顧問,審核合同。六、法定代表人應回避因財務問題引起的責任。國家對財務核算、資金收付有嚴格的監管,建議財務人員持證上崗,平時做好財務合規(稅務)工作,會計和出納分開設置,互相監督。個人建議定期審計是最有效的監督措施。七、法定代表人應避免因國有資產流失而造成的嚴重責任。如果公司是國企,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法律和政治責任,也有這方面的考核。建議,1,對於承包租賃事項,禁止在合同中賦予對方處分財產的權利和擔保轉租的權利;2.審慎的對外擔保;3、進行產權轉讓,應在當地產權交易所進行評估和交易,並經國有資產部門批準;4.為防止低價處置財產,經第三方評估後可在壹定程度上免除責任;5.按規定競價購買大額房產是最安全的方式;6.對壹些重大問題,報股東大會和國資部門批準,以集體決定代替個人決定;7.下列事項應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國資部門備案,防止問責:公司合並、分立、清算;企業重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轉讓主要財產,或者出租企業資產;在境外投資或者以非貨幣財產償還債務;接受其他單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或者還債;收購其他單位的資產;分配利潤。8.註意國資部門的程序性要求,比如先進行財產評估和審計;要求在產權交易市場集中交易;有些應該公開招標;國有資產應該登記。八、法定代表人應回避可能的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壹些罪名中,除了處罰單位外,還可以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範圍,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通常認定法定代表人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據此認定法定代表人也應對公司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防範風險的方法就是遵紀守法,及時咨詢法律咨詢。九。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風險防範綜合建議:在股東協議、合資合同、公司章程中增加相關免責條款,防範風險。可以考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類似約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公司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對董事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無需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除非其行為構成營私舞弊、嚴重失職、故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通過集體決策程序規避風險。對於公司的重要經營活動,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決定;涉及國有資產部門審批的事項,由國有資產部門審批。建立公司風險控制系統。應制定擔保、安全生產、資金支付、重要合同和印章管理的制度和程序。有了這個系統,風險可以被分擔。建議重要制度由法律顧問起草。並為重要系統和部門(人事、銷售、行政等)提供法律培訓。).原作者:朱覺明,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