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壹般認為,法律代理存在於以下兩種情況;(1)民法中的法律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的;(2)商法中的法律代理。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獲得公司的法律代理權。我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民法上的法律代理的存在是基於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或者其他親屬關系。商法中的法律代理是基於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特定的組織關系。法律代理是法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法律制度。對於法定代理人來說,代理既是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也是民事義務。法定代理人沒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絕代理。法定代理終止的原因是:(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的能力;(二)委托人死亡或者委托人的法人組織終止;(三)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因其他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或者組織關系消滅的。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規定的負有保護被代理人的特殊義務,代表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範圍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他們的父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因精神疾病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負責保護的機關和組織的代表,是指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工作的單位及其居住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工會、婦聯、* *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負責特定人員保護的單位和組織的代表。
當當事人或部分刑事訴訟參與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法律代理制度受民法的相關規定管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0周歲以下的人為無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人為限制行為人,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公民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財產權、訴訟權利和其他壹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有責任監督被代理人的行為。有多個法定代理人時,只需其中壹人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享有與委托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委托人進行陳述(如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也不能承擔與人身自由有關的義務,如服刑。法定代表人的訴訟權利還包括:1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自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中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提出上訴。在詢問或訊問未成年人時,有權被告知在場。
註意
(1)上述代理人的範圍不是平行選擇關系,而是順序優先關系;(2)並非所有案件都會有法定代理人,只有在委托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時,才需要法定代理人;⑶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是基於法律,而不是基於委托關系。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法定代表人不受被代理人意誌的約束,在行使代理權時可以不經被代理人同意,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代表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承擔被代理人的訴訟義務。也不能代替委托人承擔與人身自由有關的義務。